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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内容提要: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基于对市场缺陷的动态性、干预成本的不可避免、政府失灵的普遍存在以及法治的功能局限的认识,科学地界定了国家干预的范围,确立了干预者和被干预者之间的双向互动制衡关系,因而蕴含了均衡干预、有效干预、经济民主、被干预者对干预者的干预以及经济法权威的价值理念。在实践中,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有助于确定国家与市场的职能边界,有助于克服制度僵化,及时进行制度变迁,有助于促进政府体制改革,克服国家完全理性假设。

  经济法学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曾经产生了诸多学说,其中较有影响的是:经济行政法论、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经济协调关系论、宏观调控经济关系论、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论、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论等。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1]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2]从字面上考察,该理论的特殊之处在于:(1)多了“需要”两字,(2)运用市场缺陷理论导入干预。也正因如此,有学者对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以下简称需要干预论)提出了一些批评,认为多了需要两字,一则导致概念模糊,二则导致国家过度干预。事实上,正因为有准确的切入点导入干预并运用需要两字加以配合,才体现了该理论的独特价值。以下分述之。

  一、需要干预论的经济学和社会学基础及对干预范围的界定

  计划与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形式。纯粹的计划体制由于缺乏运行的动力及决策信息的不足而呈现出相对较低的效率;而市场则利用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进行基本的制度建构,因此拥有强大的运行动力及更优的信息流向。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市场比计划更合乎人的本性,更能激励市场主体创造财富,更具有信息优势,因而能产生更高的效率。因此,在近几百年来,市场逐渐开始成为世界各国的主要资源配置形式。但市场并不是一种最优而是一种次优的资源配置形式,市场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较多的非效率。现代经济学认为,市场要实现理想的效率有相当严格的前提条件,即经济信息完全和对称、市场完全竞争、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人的完全理性、无外部性、交易费用为零等。这些前提条件在现实中不可能完全被满足,市场因此存在一些缺陷。[3]市场缺陷(market defect)使市场运行的结果呈现出明显的配置上的非效率和分配上的非公平性。为了达到市场均衡,使资源处于公平分配状态的帕累托最优配置,市场试图对内在缺陷进行克服,但无能为力,[4]进而对外力介入产生需求,国家因此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介入主体趁需而入进行干预,市场体制下的经济法由此产生。简言之,市场缺陷产生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经济法。需要干预论指出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缺陷而对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的法律,这说明需要干预论的经济前提是市场经济。需要干预论视野中的经济法是市场体制下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以使市场获得更高效率的法律形式。之所以借助“需要”一词来界定市场与国家之间的边界,正是考虑了市场与国家自身的因素及其相互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

  (一)   市场缺陷的动态性及多类性

  经济法产生于市场对外力干预之需求,而这种市场对外力干预之需求之内容在不同时期有相当大的差异,其主要原因在于产生这种干预需求的基础在不同时期具有质和量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主要表现为市场缺陷在各个时期的不同表征。从历史上看,从资本主义第一次经济危机(1825年发生于英国)到20世纪末的170年间,引发经济问题的机理具有相当差异,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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