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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灵时的国家干预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制度下欧共体国家之所以需要某些方面的国家援助,总的原因是现实的市场经济存在着市场失灵的情况。国家援助的方式包括:补贴或者税收优惠;对国有企业的资本参与;低息贷款和提供担保。

  欧共体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维护自由和公平的竞争是欧共体市场秩序的基本原则。因此,欧共体原则上不允许成员国通过对某些企业或者生产部门的财政援助而影响欧共体市场的有效竞争。然而,现代产业经济理论却普遍认为,市场本身有着不可避免的缺点和错误。在市场失灵时,国家援助可以提高企业的效率,特别是国家的地区性援助和根据社会政策给予的援助,往往有着很大的合理性。因此,欧共体条约第87条至89条(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前为第92条至94条)对国家援助作出了规定,并且根据这些援助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将它们分为与欧共体市场相抵触或者相协调的国家援助。根据欧共体委员会关于1997年竞争政策的报告,在这一年共计作出1165件涉及竞争的决定, 其中502件涉及国家援助,这说明国家援助是欧共体竞争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概念

  欧共体竞争法中国家援助的概念被规定在条约第87条第1款。 该条款指出,“除与本条约相反的规定外,国家给予或者通过国家财源给予的援助,不论方式如何,凡优待某个企业或者某个生产部门,以致破坏竞争或者对竞争产生威胁,从而对成员国间的贸易有不利影响时,被视为与共同体市场相抵触。”根据此条款和欧共体委员会的决定以及欧共体法院的判决,认定一项国家援助需要有以下前提条件:

  (一)国家采取的措施 国家援助顾名思义是由国家采取的援助措施,这里除独立主权的国家所采取的措施外,还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如州政府、地区政府和县政府等采取的援助措施,有时甚至包括国家机构的措施。

  (二)措施的优惠性 即这种措施使受援者得到了好处,通常是减少它们应承受的财政负担。根据欧共体委员会的实践和欧共体法院的判决,作为国家援助的优惠措施不仅包括补贴以及低息和无息贷款,有时还包括含优惠条件的出售。

  (三)措施引起国家财政负担 根据条约第87条第1款, 只有国家给予的或者是利用国家财源给予的援助才被视为国家援助。因此,国家援助引起的国家财政支出一般都很明显,如国家补贴、国家投资、低息贷款以及减免税收等。有些虽然不是直接以国家资金为手段,例如,国家要求某些国有企业对另一些国有企业提供价格低廉的产品,或者放弃它们应得的报酬,因为这种做法将导致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从而也属于国家援助的范畴。

  (四)受援者为企业 条约第87条第1 款将受援者分为企业和生产部门。企业是指一定行业中的个别企业。生产部门则是指根据国家的援助规划,对一定部门、一定产品结构、一定地区或者依据其他标准划分的一个企业群体。在实践中,国有企业虽然不是唯一的受援者,但也是最重要的受援者。文化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因不是盈利机构,不属于条约第87条意义上的受援者。此外,第87条第2 款提出的对消费者具有社会性质的援助,因为这种援助是出于绿色产品的目的和根据商品的原产地给予的,所以从本质上属于对企业的援助。

  (五)援助的特殊性 根据条约第87条第1款, 援助只是优待“某些企业或者某些产品的生产”,从而就不具有普遍性。具有普遍性的援助措施是指适用于整个国民经济即所有生产部门、地区和所有企业的措施,这一般是指普遍的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方式

  (一)补贴或者税收优惠 补贴和税收优惠是国家援助的直接方式,也是许多成员国通常使用的方式。以欧共体成员国1988年至1990年间对制造业的援助为例,国家补贴在英国和西班牙的国家援助总额中占78%,在卢森堡占75%,在荷兰占66%,在丹麦占59%。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减免税收是援助的主要方式,例如在德国占国家援助总额的61%,在爱尔兰占44%,在意大利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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