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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与政府的作用(4)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二、政府怎样干预市场-对西方政府干预市场法制化的借鉴

  从历史发展看,在西方无论是以经济自由主义为主旨的政府,还是奉行国家干预主义的政府,注重政府干预的法制化形成其经济管理的一个基本特点。具体又可分解为以下三项特征:

  第一,对市场的干预以法律手段为主。政府可用于市场干预的手段包括法律、经济和行政三种。一般来说,法律手段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来行使,经济手段通过制定财政、货币、税收、对外贸易等政策并加以贯彻来运作,行政手段则以具体的行政措施履行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但在西方国家立法干预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方式。不管是像美国、德国等这样采取联邦制的国家,还是象法国、日本等这些实行单一制的国家,也不论它们之间在法律文化、法律传统等方面存在什么样的差异,它们同样具备一套适应自身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经济法律制度。按照这套制度,从法治角度经济和行政手段的行使实际已纳入法治的范畴。以美国为例,1887年,美国国会通过《州际贸易法》。同年,联邦政府依据这一法律成立了美国第一个直接管理经济的机构-“州际贸易委员会”。历史上这两件相互关联的重大事件,被公认为是联邦政府对经济实行直接干预的开端。随后,针对市场垄断日益突出,合理的市场结构受到破坏这一严重情况,美国于1890年出台了反垄断的《谢尔曼法》。1914年,又在总结《谢尔曼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对企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经济优势行为、垄断行为,以及其它反公平竞争的行为作了全面规定。主要由这三项法律构成的美国竞争法律制度,在美国政府的市场干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受美国作法的影响,二战以后,重建市场经济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竞争法律制度,借助行政执法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中,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市场法律体系以及干预市场的法律机制,确保了政府干预市场以法律手段为主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同时也确保了政府干预在顺应市场发展要求前提下逐步走向全面化、经常化、固定化和合法化。

  第二、宏观调节法律先行,政府依法调节

  西方政府为实现充分就业、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平衡增长的目的,对市场依法进行干预,其中,在宏观调节方面注重立法的作用,坚持依法调节,已成惯例。这方面,美国的罗斯福“新政”可谓历史的典范。“新政”首先从依法整顿金融入手。鉴于30年代经济大危机首先引发了美国金融业的动荡,罗斯福一开始便着手整顿业已瘫痪的金融业。他于1933年3月4日入主白宫,3月9日便要求国会通过了紧急银行法令,对美国银行业进行彻底整顿。6月16日国会又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特高尔法》),根据该法美国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开设立。两年后国会又颁布了《1935年银行法》,进一步加强联邦储备局对各联邦储备银行的监督管理和联邦储备银行对其下属银行的管制。在整顿银行的同时,罗斯福还通过国会授权颁布法令禁上黄金出口,降低美元币值以鼓励商品出口。这样做的结果实现了预期的整顿效果。“新政”的第二项重要内容是,国会于1933年5月12日颁布《农业调整法》,政府依法对农业进行调节。为全面推行农业调整计划,罗斯福政府还依国会授权颁布两项农业信贷法令,并设立了农业信贷局,对农村信贷进行管理。国会于1933年6月16日颁布《全国工业复兴法》,这成为“新政”的第三项重要内容。根据该法,政府对工业生产、劳动就业以及工资工时等进行调整和改革。“新政”采取将经济政策法律化和制度化的方法和手段,宏观调节法律先行,政府依法进行调节,使法律在维护和保障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其他手段所不能取代的重要作用。这种作法后来又得到进一步的发挥和完善,成为美国以及其它西方国家干预宏观经济的原则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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