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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时空性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摘  要:经济法作为以社会经济公益为价值追求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在现实中表现为兼具独特的民族性和共同的时代性的存在形态。为了深入地确证和认知这样一个有着历史的地理的特性的法律事象,我们可以借助于时空性的哲学之维来揭示其本己性品格。在本文中,作者以对时空性这一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的阐释为逻辑起点,界定了经济法时空性的基本内涵,论述了经济法时空性的现实表现即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和趋同走势,并阐发了时空观在经济法发展中的运用。通过这样的考察,本文展现了一种解读经济法的存在、经济法的认知和经济法的发展的研究路径。

    关键词:经济法;时空性;国际差别;趋同走势;运用

    一、导论

    (一)研究经济法的时空性的目的和意义

    经济法从历史的时空中走来,几经风雨,日臻成熟,其渐行生成的足迹分明记录下了人们对自身生存境遇不断反思的心路历程。因此,经济法并非是高悬云霄的抽象之物,而是实实在在的人的社会实践的对象化成果。对于这样一个具体的历史的法律事象的认识,我们可以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维度揭示其丰富的个性,而时空这一哲学之维则有助于我们以厚重的历史感和广阔的空间感去认识经济法鲜活的本己性品格。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打算从哲学的角度来考察经济法的时空性。围绕经济法的时空性,我们可以延伸出三个彼此相关的问题,那就是经济法之存在何以可能,经济法之认知何以可能,经济法之发展何以可能。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求解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客观实在性,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之所在。同时,也就是通过对经济法时空性的诠释凸现了本文研究的意义之所在,这就是在本体论意义上我们将看到经济法如何以社会经济公益为本位发挥其作用;在认识论意义上我们将获得对经济法的一种认知路径;在方法论意义上,我们将获得一种有助于实现我国经济法现代化的理论依据。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以时间和空间的方式而存在的经济法,具体而言,亦即作为历史的和地理的法律事象而存在的经济法。历史的和地理的性质表明,经济法发展的大多数规律仅具有历史的暂存性,并与地方性的因素高度相关。例如,从历史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经济法(19世纪末-20世纪60年代中期)是以完全理性假设、国家全面干预经济和经济控制权高度集中为特征的;而现代经济法(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今)则是以有限理性假设、国家适度干预和经济民主为特征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经济法又会在趋同的走势下呈现出新的特征。从地理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法、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法、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和瑞典的福利经济法表现出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由此可见,历史和地理的性质是经济法时空性的现实原型,而经济法的时空性则是经济法历史和地理的性质的思辨表陈。所以,对经济法时空性的研究应当以经济法的历史地理的表征为现实的起点,而对实际的经济法实践的指导则应当以经济法的时空性规律为逻辑的依据。

    (三)研究的基本路径

    由于经济法在现实中体现为一种以社会经济公益为价值追求,以国家适度干预为基本形式的感性的法律实践运动,因此人们不可能从对经济法实践的直观中直接达到对经济法时空性的系统而深入的认识,这就需要运用哲学的思维方式来考察、反思、解释时空性这一经济法的存在的基本形式。在本文中,笔者对经济法的时空性进行哲学研究分析的基本路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整体上遵循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也即按照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的三段式展开对此问题的研究。结合本文的考察对象,也就是以对时空性这一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的阐释为逻辑起点,经由对经济法时空性内涵的界定,最后具体化为对经济法时空性的现实表现即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和趋同走势的论述。通过这样的研究理路,我们方可获得对研究对象的质的规定性的理性把握,而不再是仅仅停留在对其表象的片面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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