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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时空性(10)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其次,为实现符合WTO规则要求的经济法治,还必须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加以限制,防止和纠正政府失灵的现象。一个时期以来,人们在讨论加入WTO之后将对我国产生什么影响的问题上,更多地是把注意力放在对中国产业和企业的影响上,当然,这也不错,问题在于入世后对我国的影响最大的,是对政府的影响,然后才是通过政府去影响企业。因为,WTO是国际多边贸易组织,虽然它的最终目的是为各国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但企业并不是它的直接参加主体,即不是WTO规则法律关系的主体,其直接参加者,而只能是政府。这是因为,加入WTO首先是由政府推动的,承诺的内容也是政府作出的,WTO的各项协议、协定本身是各国政府相互妥协和相互协调和的结果,是各国政府根本利益的综合表现。因此WTO的一整套规则主要是约束政府的,WTO的23个协议只有两个条款提到了企业,其他条款从来不涉及企业应当怎样做的问题,只有政府间这一层面的问题才适用WTO规则。WTO所确立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规则诸如关税减让、取消各种非关税壁垒、实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开放市场、公开法律法规等都需要政府作为。对此,企业是无能为力的。众所周知,政府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和现代化发展中处于十分复杂的位置。一方面经济转型的市场化走向要求政府由“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有限型”政府,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全面管制经济的模式,实行政府对经济的必要的、有限的、适度的干预;另一方面,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的实现又需要政府自觉地预设、有力地推行其进程。由此可见,如何以入世为契机,进一步摆正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位置就是建构符合WTO规则的经济法治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此问题而言,WTO规则以及法治原则已给我们提供了求解的思路。WTO规则的透明度原则规定成员方政府应迅速公布有关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判决、行政程序等,WTO规则的通知要求则是要成员方向世贸组织的有关机构通知其法律法规情况,WTO规则的贸易政策评审制度规定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定期对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进行审查,以上措施使得成员方政府的行为能公诸于世,接受监督。同时,法治原则也对限制政府权力和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要求,本文在此不再赘述。总之,政府按WTO规则要求和法治原则依法实施干预经济的行为将是实现经济法治的关键。

    四、结论:时空观在经济法发展中的运用

    通过前面对经济法时空性的内涵、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和经济法发展的趋同走势的研究,我们实际上已经了解了经济法的存在的现实性和对经济法进行认识的可能性。这就为确证时空观在经济法发展中的可用性准备了本体论和认识论前提。而承认并表述出经济法时空性在指导经济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原则也就具有了方法论的意义。

    (一)经济法的现实性与超前性

    从经济法在时空中存在的持续性和顺序性属性出发,可以得出经济法的现实性与超前性的运用原则。经济法的现实性是指经济法在解决现实的社会经济公益性问题时所表现出的现实针对性和现实有效性,它表现了经济法应现实经济社会化协调运行之需而生成的特点。因此,经济法的现实性是我们化解现实中经济社会化与个人利益之间矛盾时的立足点。但是,问题并不仅仅停留在当下的状态。经济法的发展也必然经由克服经济法自身的异化、克服社会化大生产的异化而实现。所以,我们还必须以辩证的眼光看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说:“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 可见,经济法的现实性也具有暂时性,它必然会随社会生产生活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以此认识为依据,我们可以知道在对现实性进行批判的反思和借助人类社会发展普遍规律的指导的基础上,经济法还表现出超前性,经济法的超前性是指在面对必然出现但尚无法律可调整的社会经济公益性问题时,经济法“先在”地生成并表现出科学的合理的前瞻性的特点,它表明了经济法对现实社会经济生活的能动的规范作用。总之,经济法的现实性与超前性是我们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已为我们在研究可持续发展法等法律问题时所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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