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浅谈经济法中“不平等”的正义性(下)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二)如何确定“最大多数”:

  “在决定各种不同目标相对重要性的同时,计划者也就决定了不同集团或个人的相对重要性。由于他不应该把人民作为一个工具来看待,因此他必须考虑到这些影响,并且有意识地让不同目标的重要性同其决定的种种影响保持平衡。但这就意味着他必须对各种人们的情况加以直接的控制。”54

  1、数学方法的不可行:

  霍布豪斯关于边沁主义的论述非常清晰和透彻55.边沁的“最大快乐原则”中,关注的重点,就是“快乐”和“数目”。霍布豪斯评论说,即使边沁的带有学究气的,可行性被质疑的平衡方法,即使可以计算,也未必符合我们的正义感。“我们可以说,如果真有一种合理的社会秩序的话,这种秩序决不应该把一人的快乐置于另一人的不可避免的痛苦之上,也决不应该把4000万人的快乐置于一人的痛苦之上。这样做暂时也许得计,但是叫一个人为所有人去死,这无论如何是不公平的。”56

  “宗教和道德信仰必须以宗教和道德信仰来衡量。从道德意义上说,重要的不是数量,而是按照人对共同利益的需要的最好见解获得的信念。但是社会的良知就和个人的良知一样有它的权利。……当一切保全个人良知所能做的事都做了以后,关于共同利益的共同信念就必须我行我素。归根到底,外部秩序属于社会,抗议的权利属于个人。”57

  2、其他衡量方法的缺失-标准的模糊:

  “一个负责指导经济活动的政府,将必定用它的权力来实现某种公平分配的理想,这是确定无疑的。但它将怎样能够和将怎样运用这种权力呢?或者,将要或应当按照什么原则来指导这种权力呢?对于即将出现和必须慎重地加以解决的很多具有相对价值的问题,有没有一个确切的答复呢?有没有一个为理智的人们可以同意的价值尺度来证明社会的一种新的等级体系是正当的,并有可能满足对公平的要求呢?

  对于这些问题,能够在实际上提供一个确切答案的,只有一个普遍的原则,一条简单的规则:平等,即在凡是人力可以控制的一切地方、一切个人完全的和绝对的平等。如果这被普遍地认为可取的话(姑且不论它是不是能行得通,也就是它是否能提供足够的刺激作用),那么,它就会赋予公平分配这一模糊观念以一个清晰的意义,并使计划者得到具体的引导。但是……社会主义所允诺的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一种更加公平、更加平等的公配。人们认真想要达到的唯一目标,并不是绝对意义的平等,而只是‘较大的平等’而已。

  虽然这两种理想听起来很相似,但就我们的问题而言,它们却是极端不相同的。如果说绝对的平等可以清晰地确定计划者的任务,那么要求较大的平等却只是消极的,只是对现状不满的一种表示而已;只要我们不准备承认,有助于实现完全平等的每一步骤都是可取的,那么它对计划者必须解决的任何问题都没有提供什么答案。

  这不是字面上的一种诡辩。在这里,我们面临着一个重大的争论之点,它容易被我们所用的类似词句所掩盖。对于完全平等的同意,可以解答计划者必须解答的一切价值问题,而达到较大平等的公式实际上却不能答复任何问题。它的内容不比‘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福利’这些用语有更明确的意义。它并未使我们能够不必在每一个特定的场合里,在特定个人或者集团的价值之间作出抉择,并且,它无助于我们作出这种决定。它告诉我们的一切,实际上就是要尽量向富有的人们索取一切。但一到分配这种掠夺品的时候,问题依然如故,就好像‘较小平等’这个公式的从未被人想起过似的。“58

  “大多数人感到难以承认的是,我们不拥有能使我们解决这些问题的道德标准-这种解决方式,如果不是完美无缺的,至少也比竞争制度提供的解决方式更能令人满意。对于‘公道的价格’,或者‘合理的工资’是什么,我们不是都有一些概念吗?我们不能依靠人民强烈的公平感吗?即使我们此刻对某一特定的情况下什么是公平,或什么是合理的看法未必完全一致,但如果人民能够得到机会实现他们理想的话,大众的意见不会很快就集中起来,成为更加明确的标准吗?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