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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bot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一、bot的概念、法律特征

  bot是80年代以来全球兴起的一种投资方式。它有广狭二义, 广义包括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造—拥有—经营—转让)、brt(build-rent- transfer , 即建造—租赁—转让)、 bto (build-transfer-operate)、boost(build-own-operate- subsidize- transfer , 即建造—拥有—经营—补贴—转让)、 roo (rehabilitate-operate-own,修复—经营—拥有)。狭义仅指bot, 是指政府授予私营项目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修建和经营管理基础设施,并从销售该基础设施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而获得的收益中回收投资、赚取利润,专营期满时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政府可以自行经营和转移给其它公司经营。bot 产生的背景条件是基于全球经济的发展,不断增长的人口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对交通、发电、供水等基础设施的需求量急剧膨胀。而经济危机和巨额赤字也使一些国家的政府投资能力大为减弱。债务危机又使一些国家借贷能力锐减,从而迫使一些国家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实行紧缩政策。亟需外援,则创造性地采用了bot项目工程投资的新形式。

  bot投资方式不同于一般的外商投资, 它是一个由多种法律关系构成的系统工程,其法律特征如下:

  1.从法律角度看,bot投资协议的主体与一般协议不同。 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政府,另一方为外国公司或企业。一般协议中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而bot的主体一方, 即东道国一方则一身兼数职-既是直接参与者,又是管理者、监督机构。用以规范双方权利的是特许协议。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bot 项目特许授权文件大致有四种类型:一是有一个关于bot整体制度的立法性文件, 政府依据法律授权与项目主办人签订特许授权协议;二是通过一个具体bot 项目的单项立法性文件直接授予未来的项目主办人所建的项目公司专营权;三是由政府与项目主办人就一个具体bot项目签订一个特许专营权的协议;四是在通过一个具体bot项目立法性文件的基础上,政府与项目主办人再签订一个特许授予专营权的合同。上述类型中,三种需政府直接授权于项目主办人,一种虽由法律授权,但仍须政府与项目主办人签订特许协议,以实施该法律的规定。可见,无论何种类型的bot方式, 政府都要作为东道国主体出而授予自主办人以专营权。

  2.bot投资协议的客体比一般协议复杂,呈多样化之态势, 如金钱、实体、建筑工具、机器、设备、行为等。其标的为垄断性的基础设施,即高速公路、海底隧道、机厂、核电站、码头、供排水系统、废水或垃圾处理系统的专营权。合同涉及的这些建设项目都具有极强的公益性,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大、技术含量高等性质。国家对其拥有无可争议的垄断性建设权、价格决定权和经营权。而且,这些标的大多与开发、利用一国的自然资源密切联系。根据联合国《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建设项目,如水电站等理应由国家予以绝对控制。

  3.就权利、义务看,由于以bot 方式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一项具有巨大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的活动。bot项目投资数额巨大, 动辄上亿、数十亿美元;利润低、投资回收周期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任何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因此商业风险巨大。而项目主办者能否顺利建设经营并将利润兑换成外汇汇回母国,与东道国的主权行为和外汇管制密切相关,如果东道国实施国有化、征收和禁止外汇汇出,则项目主办者的全部利润期望就会落空。因此,从事bot项目的投资者普遍要求东道国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 这些保证包括:政府后勤保证、外汇汇出保证、不竞争保证、对项目收入的保证。除主合同特许协议外,还需相应的分合同配套,如借贷合同、租赁承包、承包合同等。具体地说,有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即借贷人与被借贷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还包括其它金融机构与集资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租赁公司(即租赁人)与被租赁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项目自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项目工程峻工后的发包工程经营者与被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投资商与东道国之间的友好合作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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