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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的特点(2)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二、美国、欧盟等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

  欧、美等国和国际组织的招标采购立法,尽管体系不同,有些具体内容也不一样,但从总体上看有以下共同特征:

  (一)以基本法律为准则,制定具体实施规则,从而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美国和欧盟在公共采购方面都制定了基本法律,并在基本法律和实施规则两大块,实施规则必须遵守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各州的立法也应在联邦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进行;欧盟各国的采购法律都是以欧盟的规则为基础的,在某些程序性规定方面有所不同,但也必须符合欧盟法律总的原则。

  (二)对公共采购实行强制性招标。美国、奥地利、比利时等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招标投标法律,而是在公共采购法律中对作为公共采购的主要方式的招标投标行为作出明确的规范。普遍的规定是,凡是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以及某些对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私人企业或服务进行的采购项目,达到一定的金额都必须实行招标。关于招标的限额,美国和欧盟(各成员国)按传统的公共采购部门和公用事业部门的采购将其分为两类。传统公共采购部门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限额也按不同部门划分为两类。如美国法律规定,中央政府部门进行货物或服务采购,金额达到13万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货币单位)必须进行招标;欧盟法律规定,中央政府部门的货物或服务采购, 金额达到137537 欧元(euro)必须进行招标。

  (三)在法律规定中体现竞争、平等、公开、开放的原则。(1 )在价格、质量、及时提供产品或服务等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采购人的要求,坚持使报价最低或条件最优的投标人中标的原则;(2 )促进和鼓励国内所有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参与招标采购过程,并在一定限度内促进和鼓励国外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参与指标采购过程,以此促进国际贸易;(3 )坚持给予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的原则;(4)坚持招标信息公开的原则,提高招标程序的透明度;(5 )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所有参与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及时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四)对本国产品和企业加以保护。在招标采购中,能否给予国内投标人一定的优惠,以及优惠多少才不至于影响公平竞争的原则,是各国采购法律中都涉及到的一个重要而敏感的话题。美国专门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10万美元以上的招标采购,必须购买相当比例的美国产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根据法律说明给予国内企业的优惠幅度。美国的国防采购规则还特别规定,国防部在招标采购中要注意照顾以下投标企业:(1)残疾人企业;(2)少数民族企业;(3 )中小企业;(4)劳改企业;(5)对人体产生危害的生产企业。欧盟尽管反对在欧盟内部实行优惠政策,但对盟外仍实行限制政策。其法律规定欧盟内的招标采购,不得给予发展水平较低的成员国以一定的优惠,但可以在招标竞争以外的其他方面给予支持,如资金转移等,以促进其发展。但是在统一对外上,欧盟也采取保护政策,在招标采购中对欧盟成员国的投票人给予一定的优惠。不仅如此,美国和欧盟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公共采购协议》时,对本国公共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做了很多保留,如在公用事业采购方面,美国就不对欧盟开放其电信领域的采购市场。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也规定允许招标采购中给予本国投标人一定的优惠,但没做具体规定。

  (五)公共采购的方法灵活多样。除了公开招标以外,还有以下四种方法:(1)两阶段招标法;(2)选择性招标法;(3 )寻价采购又称选购;(4)直接签订合同或单一来源采购。

  王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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