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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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63页。
[⑦] 有人认为,最低消费标准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参见:王肖伟:《最低消费应该休矣》,载《中国律师》,2004年第1期(总159期),第40页。
[⑧] 金勇军:《民法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3-4页。
[⑨]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94页。
[⑩]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293页。
[11] 梁慧星:《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211页。
[12]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10月版,第285页。
[13] 我国学者研究发现,尽管权利体系中存在着一定的权利位阶,但是权利位阶秩序并没有整体的确定性,为此,在具体的案件中,权利冲突的解决不能以权利的位阶秩序作为普适的依据,而需就个案进行具体的价值衡量。参见: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6期。
[14] 吴建军:《咖啡厅缘何要求最低消费》,载“经济学家”网站,2004年12月9日访问。
[15] 崔建远:《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17页
[16]吴建军:《咖啡厅缘何要求最低消费》,载“经济学家”网站,2004年12月9日访问。
李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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