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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5)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再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在“道德人”理念之上的。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有其特有的调整原则。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种类,目前法学界并无统一认识。经济法对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价值理念的追求要求,国家应以社会代表的身份介入经济活动,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维护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同时兼顾各方经济利益,这就是漆多俊教授倡导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笔者赞同“一原则说”):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公平。从道德人理念出发,以“道德人”标准约束规范“经济人”的自利性和有限理性,在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利益发生冲突时,强调社会总体利益的优先地位,同时兼顾个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可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在“道德人”理念之上的。

    最后,经济法律制度是以“道德人”理念为建构的人论基础的。经济法不仅规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且作出了一整套制度安排来避免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对抗与冲突,使“经济人”成为具有团体理性和有限的利他主义的道德人。

    “经济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容易膨胀人的私欲,使人心生恶念,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通过损害他人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马克思曾揭露资本主义条件下竞争带来的不道德现象:“正是由于利害关系的共同性,所以在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的敌对状态中,人类目前状况的不道德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而竞争就是顶点。”〔8〕为了维护社会竞争秩序,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国家制定了竞争法律制度,规制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保障和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并为弱小的消费者提供某种法律保障。一方面,将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形成、体现出的道德关系、道德行为准则纳入法律条文之中,通过国家法律制度的强制力巩固强化这种道德关系,增强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制约力。另一方面,通过竞争法律制度制止、惩罚市场活动中违犯市场规则、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及独立平等的主体法则和排他性的物权法则,在使个体意识觉醒的同时,也强化了人们的私有意识。一些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为谋取一己私利,生产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及欺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牟取暴利,基于此,国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以及计量、价格法律制度等,把“经济人”本性限制在社会公德和法律制度的约束之下,促使他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与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发生矛盾冲突的情况下能够自觉主动地以后者为重。

    由于“经济人”的唯利性和有限理性,因而有些经济领域他不愿进入,出现公共产品失灵现象,这需要国家公共权力的介入,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为保证;由于“经济人”存在“搭便车”的人性劣根性,因而在经营活动中对其他经营者产生非交换意义上的外部影响即外部效应。外部效应分为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产生有利于他人影响的为正外部性效应,有损于他人影响的则为负外部效应。这两种情况会造成其他相关个人或厂商之间的利益受益和受损,而单靠市场力量难以解决相关个人或厂商之间的利益平衡,因而需要国家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以解决个人或厂商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其达到一种经济公平的状态。这些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投资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等经济法律制度。

    立法机关还在公司法等经济主体法领域进行干预,以保护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不受欺诈性筹资活动和管理不善之害。针对“经济人”的有限理性经济行为,国家通过制定包括计划法在内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和控制。另外,经济法在为经济活动主体作出符合道德要求的制度安排的同时,强化政府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和追求,要求政府官员应当是公道正义的“道德人”,并设计一定的法律制度来约束政府的干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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