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论经济法的核心(2)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首先,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而不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机构是多元化的,国家职能也是多元化的,经济干预职能只是其职能之一,而该项职能之行使从本质上来说是由政府机关来行使的。再者说,国家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的方式很多,范围很广,而从经济法角度来说,其只能调整政府干预经济的关系。

    其次,经济法不仅仅是确认政府干预经济而且是确认并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经济法除赋权政府外,还必须防止、禁止、制止政府的不适当的、不必要的干预。政府干预经济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浪费和缺乏效率,着眼于共同性和一致性而忽视个体利益的差别等。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行为显然十分必要。

    经济法本质之核心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并重。两者并重之要求亦可从经济学理论中寻到依据。现代自由主义的基石是“政府失灵论”,其主要理论依据是:“看不见的手”仍然有效;资源有效配置的惟一途径只能是通过市场来实现;克服市场缺陷的方法是明晰产权而不是国家干预;政府的公平、绩效、诚信等受人为因素影响而值得怀疑等。政府(国家)干预主义的出发点是“市场失灵论”,其主要理论依据是: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不能一致,效率、公平无法平衡;垄断盛行,资源浪费;信息失效无法由市场本身弥补;自由市场经济存在外部效应;公共产品生产存在问题等等。两派之争的直接结果便是:政府干预经济,但必须是适度的,规范的干预是必要的。因此,经济法的任务便在于平衡政府对经济干预的“度”,其前提是确认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权,其保证是对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政府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经济法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中,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对国家机构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的任务、职责,进行经济管理活动的原则和方式、法律责任以及他们的设置等均作了规定。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通过相应的国家机构,具体说,就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活动来实现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处于主导地位,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如果对经济法主体作一层级划分,把经济法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作为第一层,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则是第二层,企业等主体则是第三层。在这几类主体中,政府是一个经济执法主体,其活动是一种法律传动的中介活动。如果说这一环节出现问题,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政府的主体地位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政府是经济活动秩序的制定者。体现在政府有权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作出行政司法解释等。

    第二,政府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体现在政府市场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查处,对市场秩序的维护矫正。

    第三,政府是执行经济活动规则的仲裁者。体现在政府对经济合同、劳动合同等的仲裁。

    第四,政府经济运行过程的调节者。体现为政府利用财政、税收、价格等手段对经济运行的调节。

    第五,政府是经济运行过程的直接参与者。此时,政府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民商主体),其本身行为要受法律约束,而政府的模范守法行为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六,政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者。体现为政府利用计划、预算等手段对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等作出规划。

    从政府的角色不难看出,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政府是经济法的极其重要的一类主体,其立法行为(行政立法)、执法行为(市场经济管理行为)、市场行为(作为普通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关系)都会对市场经济建设产生重大的影响。由其多重角色、深入市场经济关系等特点,我们称政府为经济法的核心主体亦不为过。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