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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法地位的再认识(2)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第2,调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秩序的内部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市场主体的利益保障机制等。

    第3,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限制其负面作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的内部包括计划调控、投资调控、财政税收调控、金融调控以及其它宏观调控关系。

    第4,涉外经济关系。它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如调节与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反倾销、反补贴问题,三资企业的利益保护问题等。

    3)经济法有着自身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完整的独立体系。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经济法的灵魂和经济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之一。其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等。经济法基本原则同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同的。如民商法调整各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基本任务和立法宗旨重在保护各个体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和命令与服从。除此之外,经济法还有着完整的独立体系。经济法是由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和环节的法律规范所构成,各种法律规范互相关联,互相衔接,并且有着贯彻于全部经济法具体规范的基本指导思想、原则和法律制度,这些经济法规范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4)从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经济法不能不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1,经济法与行政法。行政法的产生并不影响经济法的独立。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体现着两种不同的国家职能。国家有两大基本职能:一是行政职能,二是经济职能。这两种职能在一定场合是相互分离的,而在另一些场合则是相互结合的。国家行使行政职能的准则就是行政法,国家以行政职能的形式来履行经济职能的准则就是经济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在于:(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有关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组成、行政权限的划分、行政程序等方面不含物质利益内容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调整和干预的经济关系。(2)规范的内容不同。行政法的规范内容包括几个方面:关于国家机关的组成,职责和权限范围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的任免、提拔、考核、培养、监督的规范;关于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方式和程序的规范;国家机关和其它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相互关系的规范。经济法的规范内容主要是关于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以及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杠杆去调节市场运行机制,引导各个部门的企业微观经济行为,从而建立协调、合理的国民经济比例、格局、结构等方面的规范。

    第2,经济法与民法。

    广义的调整对象而论,经济法和民法所调整的都是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而且,又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所以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契约自由等原则,在经济法中也可以在一定的前提下适用。就经济法的产生而言,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在世界各国的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中都有许多民法痕迹。这些都是经济法和民法紧密联系的方面。二者的区别在于:(1)调整对象不同。二者虽然都以生产关系为调整对象,但经济法调整的是意志经济关系,即以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为特征、以生产活动为主要对象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即主要是人与人之间对财物的所有关系。(2)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同。民法是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经济法是以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而发生的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客观要求为基础的。(3)调整经济关系所运用的原则不同。民法所遵循的主要是平等、自愿的原则;经济法所运用的主要是宏观经济意志化原则。(4)调整经济关系所运用的手段不同。民法所运用的调整手段纯粹是经济上的得失平衡;经济法则是采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性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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