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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反贫困机理和制度设计(8)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2)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关系到我国的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会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规建设,也是农民摆脱贫困的必由之路。重点在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法》、《兽医法》、《植物检疫法》和《肥料管理条例》,同时修改《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适时放开种子、兽药、饲料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贸易经销权,完善植物新品种贸易代理制度,完善动植物检疫制度 及建立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制度等。

    (3)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均是从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的规制来对贫困主体的合法竞争权益进行保护的。随着城市区域国家打假的加强和个人打假意识的强化,不正当的交易黑手已经伸向了广大农村地区。如价格欺诈、以次充好、假冒产品充斥着整个农村市场,伤害的始终是一些贫困群体;因而加强在农村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就刻不容缓了。农村的最大垄断是国家垄断,表现在国有粮站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名义下垄断了粮油产品的买方市场;供销社所属的棉麻公司长期垄断棉花收购;供销社专营农资的权力又失而复得,重新垄断了化肥、农药、种子的卖方市场,所有这些均使农民既失去了买的选择权又失去了卖的选择权。再加上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共同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在利益的驱动下,农村资金正源源不断地“支援”着非农产业,还有国家对土地市场的垄断所引起的农民的土地产权的残缺都使农民在经济上不堪重负,雪上加霜。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正在制定中的反垄断法不仅要反经济上的垄断,也要反行政性的国家垄断。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投资、消费和净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而对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而言,投资和消费(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尤为重要;因而,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是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引擎,是政府工作的重心之一。当前我国城市的消费从整体上说已经处于饱和状态,要想进一步扩大、拉动内需,有必要将消费的重心从城镇转移至农村。可是农村的市场发育很不健全,消费环境极为恶劣;从全国范围内申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看,欺诈骗销问题突出,假冒伪劣屡禁不止,售后服务无法得到保证,投诉居高不下(注:2003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12315机构共受理农资类申诉24435件,占全年商品消费申诉总量的4.5%.其中种子、化肥和农药三大重点商品的申诉量为11688件,占农资类申诉量的47.83%。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案件共22190起。全国消协共受理农用生产资料投诉284643件,其中种子、苗木、化肥共计15388件,占总投诉量的23.3%。(全国12315消协调查显示:农资消费——不容忽视[J].工商行政管理,2004,(6):12. ));乡镇涉农部门“三站”(农技站、植保站、农机站)参与农资经营,经营秩序异常混乱,“三假”(假种子、假化肥、假农机)盛行(注:成都市工商局2002、2003年对农资市场的重要农资商品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其结果令人担忧:2002年的抽检合格率仅为25 %,不合格农资产品高达75%;2003年抽检的123个重要农资商品样本,有61个品种不合格,约占总量的50%,其中劣质肥料就有11种。80%以上的不合格农资商品都是从乡镇“ 三站”流通到农民消费者手中。(周芝茂,湛羚。从市场抽查看规范农资市场着力点[J]. 工商行政管理,2004,(3):28—29.));一些来自城市的强势企业、组织等经济主体也 凭借“订单农业”、“公司 + 农户”的合法形式非法地抽取农村贫困群体仅有的一点 生活和生产资料,如“海狸鼠养殖案”、“田大妈泡菜加工案”、“润德兰草种植案” 等;消费维权组织在农村的空缺,行政维权的疲软,司法维权成本太高。并且,在实践工作中,对发生的消费损害的归责难及赔偿计算难的问题尤为突出[8].政府若要实现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从而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的目标,就必须制定各项消费政策,设计各项法律制度引导和规范强势经济主体的逐利行为,同时确认和保障贫困弱势经济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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