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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求权利义务平衡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1986年,中国正式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创始缔约国地位。当时中国提出了恢复地位的三原则:恢复而不是重新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恢复;以关税减让为基础。简称旧三原则。

  在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前,中国未能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此后,中国提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原则:没有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世界贸易组织是不完整的;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简称新三原则。

  从旧三原则到新三原则,可以说中国的立场没有实质性改变。但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历了多次贸易谈判,关税不断降低,并且就一些非关税问题达成了协议。因而即使允许中国恢复创始缔约国地位,实际也不能确定应恢复到什么程度。同时,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整对象扩大,也不能仅仅作出关税减让就可以作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

  中国新三原则的提出,反映了中国对自己力量的信心,以及对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的本质认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建立在权利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中国要履行作为成员的义务,但同时也要享有作为成员的权利。

  但纵观《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并没有明确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反,《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中,对WTO相关协议中有关发展中国家待遇的某些规定,还明确规定中国不享有这样的权利和待遇。例如,中国自加入时起取消属于反补贴协议第3条的所有补贴;中国不得对农产品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等。发展中国家享有的、自WTO协定生效时起的过渡期,中国也不享有。中国虽然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但这些规定对中国来说,如同中国1995年1月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一样。但另一方面,《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也没有明确中国不以发展中国家身份而以发达国家的身份承担义务。

  《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的这种态度,反映了其他成员或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要求某种程度上的承认,但鉴于中国的经济规模、增长潜力,《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采取了务实的态度。可以说,《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是对中国量体定做的。这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段和第9段表现得很明显。

  中国在哪些事项方面享有发展中国家的待遇?鉴于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的认可,以及中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这一问题表明的态度,《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采取的务实态度,对中国不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享有的权利的明示规定,以及根据国际条约的习惯解释原则和争端解决机构的做法,可以认为,凡是《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不享有发展中国家待遇的,中国都应该享有。条约解释者不应赋予条约中没有规定的含义;如果条约的制定者想表达某种意图,他们会在条约条文中明示这样做。对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来说,也是如此。因此,中国可以理直气壮地向有关成员主张享有发展中国家的权利和待遇。面对其他成员可能采取的、拒绝中国按发展中国家享有权利的无理做法,不是应该由中国证明《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具体规定中国应享有这样的权利和待遇,而是应该由其他相关成员证明《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没有给予中国这样的权利和待遇。

  客观上讲,WTO协定规定的自该协定生效时起的过渡期,有的已经过期,有的即将过期。同时,中国政府在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同时,已经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作了充分的准备,从某种意义上讲,实质上已经利用了这一过渡期。另一方面,现有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特殊的、差别的待遇,道义的多于实体的。因而,对中国来说,更重要的是利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这一地位,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制定更加公平的贸易规则,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大的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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