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力求权利义务平衡(4)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替代国规定,实际上是对中国经济制度的歧视。受调查的中国生产商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自己证明所在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作用是有限的。同时,在受调查的生产商在某—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证明所在产业具备经济条件之后,这一证明对以后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是否有效,并不清楚。从上述对有关中国证明的效力的明示规定来看,企业证明的效力仅仅限于该程序,不具有替代国规定不再对该产业适用的效力。中国企业在外国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远远超出国外企业在反倾销调查应诉中的举证责任。

  同时,应当看到,中国如何根据进口国的国内法律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或证明某一部门或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根据进口国的国内法律这一规定看,似乎应当遵循进口国的国内程序。中国如何启动这一程序,进口国有无义务作出善意的反应,都不清楚。看来,中国只好与进口国进行双边磋商。如果中国认为进口国对中国的要求根本不作出积极的反应,中国是否可以将其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从现有的《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看,除了15年终止替代国这一规定外,似乎并无对进口国的确切义务。

  对替代国这种做法,中国谈判代表在谈判中无疑提出了反对。“中国代表对某些WTO成员以往采取的措施表示关注,这些成员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在未确定和公布所使用的标准、未以公平的方式给予中国公司充分的机会提供证据以维护其利益以及未说明作山裁定所依据的理由,包括在裁定中进行价格比较的方法的情况下,对中国公司征收反倾销税。”(工作组报告第151段)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以美国为例,美国商业部自己决定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除非商业部自己改变这一决定,否则这一决定一直有效。商业部的这一决定也不受司法部门的审查。在这里,美国一直推祟的司法审查原则并不适用。

  作为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歧视的一种补偿,工作组报告中也规定了进口国应承担的某些义务。其中包括:在适用市场经济标准和确定价格可比性的方法之前,已通知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提前制定并公布认定相关产业或公司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标准;提前制定并公布确定价格可比性的方法。

  《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有关替代国的规定,实质上是中国与其他外国妥协的产物。美国等不想放弃现有的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替代国的做法,而在谈判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中国加入世贸条件必须满足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要求),中国也无法让美国等成员放弃这一点。也可以说,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有关替代国的规定,尽管是对中国的歧视,但从全局来看,也是一种共赢的结果。

  对补贴利益数额的确定,《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也允许其他成员不依据中国国内现有情况和条件确定和衡量补贴利益。这实际上也是替代国的规定。反补贴协议第14条(d)要求与所涉货物或服务在提供国或购买国现行市场情况比较确定补贴利益。在最近发布的美国对加拿大针叶木材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案中,专家组裁定美国根据美国的市场计算加拿大的补贴额,与反补贴协议不符。与倾销替代国的规定相比,有关补贴替代国的规定含糊,对进口国的约束义务少。目前在其他成员还没有对中国产品大量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情况下,这一规定的不利影响似乎还没有显现出来。但是,在对中国产品实施的反倾销调查替代国规定到期后,或者在其他成员对中国产品大量开始反补贴调查时,该规定的不利后果就会表现出来。比倾销替代国规定更为不利的是,有关补贴替代国的规定,没有终止日期。

  总体评价

  《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的上述特征,与中国本身的情况是密切联系的。中国从提出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地位的申请,到最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历经15年之久。而有些成员几乎一提出申请就获得了批准。这些都不能脱离中国自身的情况去评价。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