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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中国内地在WTO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4)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1、澳门是GATT/WTO的单独成员和创始成员方

  1962年,葡萄牙加入GATT,加入议定书规定,葡萄牙代表其所有关税区域适用总协定,但在其加入总协定的关税减让表中并未将澳门作为单独的关税领土予以特别规定。1975年,葡萄牙代表澳门签署了国际纺织品协定,并分别于1978年11月、1982年6月和1987年1月先后代表澳门续签了延长议定书。东京回合中,葡萄牙接受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民用航空器协议,这些协议同样适用于澳门。在中国澳门的积极努力下,经中葡双方的积极配合,中国澳门与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达成谅解。1987年3月,中葡两国政府就澳门问题发表联合声明,宣布澳门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区,可以同各地区保持和发展经贸关系,可以继续参加GATT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1991年1月中,中葡两国政府同时向GATT秘书处递交声明,葡萄牙的声明指出:澳门自1991年1月11日起,成为GATT的缔约方。中国的声明则宣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继续作为GATT的单独成员。1995年,澳门以“中国澳门”名义成为WTO的创始成员方。

  2.澳门是GATT/WTO的单独关税区

  GATT的缔约方和WTO的成员方均包括主权国家和单独关税区。根据GATT1947有关规定(GATT1947第26条、第31条和第33条),“单独关税区”是指在“处理其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权”的某国部分领土,“一方面,‘单独关税区’既是归属于某一主权国家并受其政治管辖的部分领土,却又在处理本地区的外贸关系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另一方面,该地区虽在处理本地外贸关系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却又在国际法公认的身份和地位上,仍然只是归属于该主权国家并受其政治管辖的部分领土。”

  单独关税区作为缔约方或成员方有其历史原因,主要是为那些尚未获得完全独立的殖民地的政府当局而设置。前殖民地以“单独关税区”方式成为GATT缔约方者达30多个。 随着这些殖民地的逐步取得独立,实际上现在WTO中的单独关税区所指的除了欧盟这一实行统一的关税政策的经济政治联盟之外,就是“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北”(“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

  3、澳门在WTO中独特地位形成原因

  作为WTO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并非主权国家,而是政府,包括主权国家的政府和单独关税区的政府。香港和澳门作为英国和葡萄牙的前殖民地,历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回归之后,由于实行“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根据中英、中葡联合声明,在香港、澳门回归大陆前就以单独关税区成为WTO创始成员的,在其回归祖国后仍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作为WTO成员。而“一国两制”也是我国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和国策,台湾是在1992年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名义加入GATT,后来转为加入WTO的,两岸在WTO中的关系仍是主权国家政府与单独关税区政府的关系。因此,可以说在WTO中“‘一国四席’局面是‘一国两制’的必然产物。”

  三、“一国四席”对澳门的影响

  (一)澳门加入GATT/WTO带来的正面影响

  澳门是微型海岛经济,经济发展受市场、资源和结构等方面的制约,经济总量不大,但外向度高。澳门是国际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实行低税率和自由贸易政策,不设外汇管制,货币自由流通、兑换,企业盈利及资产均可自由流动,为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澳门加入GATT/WTO,为其“内部法律秩序输入了某些获国际认同的价值和原则,从而创造法律安定性和确切性的条件,以吸引外来投资和深化与外地的关系。”14(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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