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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中国内地在WTO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5)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特区政府成立后,澳门在贸易上继续奉行自由港政策,货物、资金、外汇、人员进出自由,并参加了50多个国际组织。目前,澳门与世界上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经贸往来,特别是与欧盟及葡语系国家有着传统和特殊的经贸联系。特区政府成立后,致力维护和完善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维持澳门一直以来被国际社会认同的自由、开放、公平和法治的市场环境。

  2001年3月,WTO对澳门进行了贸易政策审议(Trade Policy Review)。审议报告肯定澳门遵守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并指出:澳门特区成立以来经济运作正常,仍然是世界上贸易和投资政策最自由开放的地区之一。WTO的审议报告同时指出,澳门回归后,澳门免除中央人民政府所征收的税收,因此并没有从实质上影响到澳门的自由贸易以及和贸易有关的政策。基本法“一国两制”以及保持澳门长期坚持自由贸易传统的规定,为澳门经济政策提供了可预见的未来。

  (二)GATT/WTO协议规则在澳门的适用情况

  如前所述,GATT最初是通过葡萄牙的接受,按照葡国接受国际条约为国内法的法定程序,即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72条第一款和《葡萄牙宪法》第8条的规定, 间接适用于澳门。接着,澳门直接成为GATT缔约方,GATT直接适用于澳门。其后,根据中葡两国政府关于中国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进行经济活动,自行制定经济贸易政策;澳门可同各国、各地区保持和发展经贸关系,继续参加关贸总协定、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可作为中央政府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发表意见。中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中国澳门的国际协议 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和需要授权或协助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与其有关的国际协议适用于中国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对此从国内法上加以确认。澳门成为WTO创始成员方之后,WTO协议直接适用于澳门。由于中国和“中国澳门”同为WTO成员方,中国入世并不影响WTO协议在澳门的继续适用。

  (三)澳门与中国、香港、和台湾在WTO内的相互关系

  由于澳门以自由港和旅游博彩业和制衣、纺织、玩具为主的出口加工业为主要经济支柱,服务业开放早,但是加工业行业单一、规模小,而且,在直接投资方面依赖祖国大陆投资和香港投资,加上澳门独特的地理和历史因素,因此加强对外经济合作,包括发展双边和多边经济关系以及强化区域经济合作,尤其是同内地、香港和台湾的经济合作,是澳门特区政府既定的发展策略。

  WTO中“一国四席”的局面,为澳门发展经济合作提供了国际法上的法律框架,而“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则为澳门经济合作提供了国内法上的法律依据,澳门发展同内地、香港和台湾的经济关系必须在此基础上进行。

  目前最为学者所津津乐道的是,以建立“中国自由贸易区” 的途径在WTO 框架下解决两岸四地经贸关系。所谓“中国自由贸易区”指的是祖国大陆与三个单独关税区台湾、香港、澳门之间组成的一个对内相互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对外仍保留各自独立贸易政策的经贸机制。

  GATT1947第24条8款对自由贸易区下了定义:“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 根据GATT1947第24条的规定和GATT1994对第24条的解释。自由贸易区可以在下列条件下存在:(1)贸易壁垒在一体化之后大体上不增加(“在建立自由贸易区和采用临时协定以后,每个组成领土维持的对未参加贸易区或临时协定的缔约各国贸易所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不得高于或严于同一组成领土在未成立自由贸易区或临时协定时所实施的相当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2)同意在一段“合理”时期内消除“实质上全部的”区内货物交换的所有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3)以上措施将向GATT通报,GATT会决定设立一个工作组来确定以上条件是否得到满足。此外,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可以援引GATT有关条款,建立不符合第24条的自由贸易区。1979年“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决定”即所谓的授权条款,允许发展中国家所达成的区域协议中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可以低于对非成员国进口所征收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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