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笔者认为,“不应受法律保护说”有关“消费者”的定义比较科学,意在打假的“知假买假”行为根本不属消费行为,且该行为的无效性决定了它不应合法化。这是否意味着“知假买假”存在法律上的“盲区”?不是的。根据民法原理,无效民事行为并非意味着它不产生法律后果。当事人因民事行为无效可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知假买假”对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完全可以得到法律救济,该行为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不存在牟取私利的动机或目的,宜认定为无过错,其支付给经营者的价金应得到返还。当然,其持有的假冒伪劣商品或购物发票又可成为消费者举报、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对经营者进行查处的有力证据。可见,消费者与经营者间、经营者与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间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解决,不能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宜认定该行为的合法性而忽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该行为在打假中的法律意义。
黄远锋 温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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