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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自损责任性质初探(2)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关于缺陷与瑕疵的关系。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先生在其主编的《民法。侵权行为法》一书中作了区分。2一般认为缺陷只是瑕疵的一部分,即只有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瑕疵才是缺陷,诸如产品规格、质量等到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则不属于缺陷。还有的学者认为从便于操作的角度上将两者加以区分。3我们认为缺陷与瑕疵同属民法学中的范畴,在英文中defects既可译为缺陷,也可译为瑕疵,实无区分之必要。例如一个产品的规格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对使用者来说,该产品不具有适用性,此时我们即可认定该产品具有缺陷。人为将缺陷与瑕疵分开,在实践中不便于把握。

    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这一用语,顾昂然先生在《民法通则》起草过程中一再强调,“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不合格有关,

    但不是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4显然已意识到措词欠妥。但立法机关1993年制定和2000年修正,《产品质量法》时,仍然将”缺陷“与”质量不合格“两个概念加以混用,实为立法上之失误,建议在修订《产品质量法》时,以”缺陷“代替”质量不合格“的用语,使概念得以统一。

    (三)关于“自损”与“他损”的界定

    对缺陷产品自损与他损在性质认识上的差异,可以导致对产品自损的救济途径的不同。因此,我们应将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

    产品自损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自己伤害了自己,致使其价值减少、毁损灭失。他损则是指由于购买的产品存在缺陷,从而导致购买者、使用者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的损失。例如:A电视机厂与B商场签订了供应一批名牌彩电的合同,B在收货后,发现电视机的质量的缺陷,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就属于产品自损的范围。但如果B方在验收时,因彩电爆炸而使工作人员受伤,其他财产受到损失,那么这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则属于产品他损的范围。由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产品自损与他损存在以下区别:首先,造成损害的原因不同。产品自损的直接起因是产品的内在缺陷所引起,不存在任何外部原因;产品他损的起因则是缺陷产品,由此而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其次,侵害对象上的差异。产品自损侵害的是缺陷产品自身;而他损则是购买者,使用者的人身、缺陷产品之外的其它财产。再次,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产品自损的法律后果是,受害人可以依据合

    同请求救济,要求制造者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赔偿损失。相反,产品他损所造成的损害,只能依据侵权法要求救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严重的,还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产品自损责任的几种学说

    在美国判例法上著名的“汉尼森诉希鲁姆菲尔德汽车公司”一案中,汉尼森从希鲁姆菲尔德汽车公司处买了一辆新汽车,送给其妻子。车子交付后的一个星期内,汉尼森夫人因汽车方向盘失控撞墙而受伤,汽车全部报废。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裁判时认为虽然汉尼森夫人不是购买者,但她仍有权利获得对自已人身伤害的赔偿金。显然,最高法院是采用侵权责任对汉尼森夫人所受伤害给予救济。按照美国当时的产品责任法,自损的产品即汽车能获得赔偿吗?假如该车未报废而是损坏,因修理而支出的费用是由谁承担等问题,能得到适当解决吗?可见,立法上对产品自损责任的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重大。

    产品自损责任是因为产品自身存在缺陷而伤害了自己,致使其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此种责任性质的规定,各国在立法上存在差异,学术界也是仁者见仁,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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