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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事经济案件中判赔经济损失统一规范利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内容提要]: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一些案件由于对利息、利率、罚息、违约金的判定或计算有误而被改判,其中有审判员主观疏忽或业务水平欠缺的原因,但更多的则是客观原因,如审判员对国家利率调整的具体内容不掌握、对银行内部执行的规定不掌握等。这些问题亦通过我院案件评查反映出来,我院研究室在对1998年下半年被高院改判、发回及我院再审改判、发回的共26件经济案件的评查中发现,有5件案件是因对利息、利率、罚息、违约金的判定或计算有误而被改判,占此次评查案件总数的19%。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以案件评查为契机,进行总结,统一认识,减少这一类案件的改判率。为此,我们在查找了近几年来人民银行的有关资料及现行有效的相关司法解释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对民事经济案件中判赔经济损失统一规范利率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对如何把握判定标准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对审判工作有所帮助。

  一、关于民间借款应注意的问题

  (一)根据借款种类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分为民间借款和金融机构借款两大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审理民间借款纠纷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民间借款主要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他们之间的借贷纠纷都作为借贷案件受理。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借款合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公民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一样受法律保护,适用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

  2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同时,法律不允许出借方以牟取高利为目的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除此以外,对债务人到期未偿还的利息,债权人可以将其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其利率最高不能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 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应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于1999 年10月1日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对约定利息不明产生的争议和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纠纷,债权人不能再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

  (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亦属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无效:

  1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 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 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 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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