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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事经济案件中判赔经济损失统一规范利(2)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4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三、法律明确规定参照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的情况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发生以下情况时,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但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

  该条款亦适用于公民之间的借款纠纷,但《合同法》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合同法》实施后,审判员应根据《合同法》的溯及力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2 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无效借贷关系,如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形成的无效借贷关系,债务人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此规定适用于所有借贷合同。

  3 公民之间定期无息贷款及不定期无息贷款在一定条件下亦适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此问题在第一个大问题中已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对违反金融法规的企业借贷合同,在下述情况下,亦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企业拆借合同期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除本金返还出资方以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收缴利息。

  四、法律明确规定参照银行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情况

  这种情况主要是在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中,出资人、用资人和金融机构因参与违法借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案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 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以下统称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2 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3 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

  4 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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