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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非公经济”的经济法解读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对于解决我国现存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同公有制经济相比,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制度障碍,为此,国务院专门下发了旨在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1]该《意见》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的问题,其中尤其涉及到大量的经济法问题,因而有必要从经济法的角度略为解读。

  一、发展“非公经济”与经济法的基本假设

  国家为什么要大力推进“非公经济” 的发展?这可以从经济法的基本假设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层面,存在着多个“二元结构”,其中,“公私二元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它是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赖以展开的一个基本假设。借助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益与私益、公权力与私权利、公法与私法、国家与国民等多重“公私二元结构”,可以对经济、社会和法律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作出有效的分析。

  例如,从上述并未穷尽的多重“公私二元结构”来看,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之差异,主要在于所有制或投资主体之不同。事实上,两类经济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提供的都是私人物品,因而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经济;两类经济的主体,都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追求,都会通过其私权利的行使来维护自己的私益,因而都是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竞争方面,都应当有公平竞争机会。

  可见,从“公私二元结构”来看,两类经济其实都属于市场经济或称私人经济,只是由于投资主体的不同,才产生了所有制上的差异。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投资主体的差异,不应当构成市场竞争的阻碍因素。同时,公有制经济不是公共经济,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职能,而并不是公有制经济的职能,因此,不应当把公有制经济的主体等同于或类比于政府,并以此将其同“非公经济”相区别,否则,与现实情况亦不相符。

  从上述“公私二元结构” 的基本假设来看,既然两类经济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两类经济的主体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则其在市场行为方面的基本法律待遇,就应当是无差别的,这也是私法上的“主体无差别”假设的一个基本体现。而现实中的各类制度差异所造成的两类经济主体在法律地位、法律待遇、经济能力上的差异,是私法本身无法解决的,它恰恰需要包括经济法在内的各类公法来予以调整。因此,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主体差异性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实质上的不平等、不公平等问题,正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

  基于“公私二元结构”假设,有助于认识到:两类经济实际上都是营利性经济,两类经济的主体都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或相关利益,两类经济作为私人经济,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平等地展开竞争,因此,当某类经济在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就应当通过国家的推进,通过经济法等法律的调整,来使其实现基本的法律待遇或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上述认识,有助于从经济、法律的角度,转变发展非公经济的观念。

  此外,借助于上述的“二元结构”的分析方法,可以进一步认为,在我国的市场经济领域,也存在着一个二元结构,即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所构成的“二元结构”。但像其他的各类“二元结构”一样,两类经济的发展是不均衡的,并由此影响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对于发展受到限制的“一元”,就需要通过鼓励、支持、引导,来促进其发展,确保在整体发展上的实质公平。而积极的鼓励、支持、引导,正是经济法的规制性特征的体现。对此可以从制度特征的角度做进一步分析。

  二、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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