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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非公经济”的经济法解读(2)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许多制度,都具有突出的经济性与规制性。而这两大特征也正是经济法的基本特征。这说明在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体系中,需要和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制度,因而可以从经济法的两大特征的角度,去认识发展非公经济的相关制度的特殊性。

  为什么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要有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由解决问题的需要决定的。从经济性的角度来看,各类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具体制度,由于旨在解决非公经济的发展问题,特别是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待遇问题,因而制度的内容必然要围绕“经济”来展开;同时,要有效解决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在法律待遇上的实质不平等的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过大、市场失灵等问题,就必须从“节约”整个社会成本的角度,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赋予其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权利,从而有效地推进非公经济地位的改善,以使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更加“经济”。这些都会使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其实,从这个社会经济运行更加“经济”的角度来看,基于相关的经济规律,基于经济发展的互赖与互动,基于各类经济的“比较优势”,一个国家既不能单纯地只发展公有制经济,也不能单纯地只发展非公经济,而必须考虑两类经济的适当比例、规模和效率,为此,就必须有效地运用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以及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来进行有效的平衡、协调,促进两类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以在整体上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在体现经济规律,反映经济政策、经济手段的过程中,相应的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就必然会体现出突出的经济性,从而使这些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突出的经济性的特征。

  此外,为了实现发展非公经济的目的,各类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在具有上述的经济性的同时,还会具有突出的规制性,即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这也是发展非公经济制度的突出特征。我国《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一规定本身就体现了对非公经济发展的积极与消极的两个方面的规制,从而也使得各类具体的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具有了突出的规制性。如前所述,这种规制性在《意见》的标题上所表达的“鼓励、支持和引导”这“六字真言” 上,已经体现得淋漓尽致。

  与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的两大特征一样,发展非公经济的具体制度所体现出的经济性,反映了此类制度所需解决的经济问题、所依据的经济基础、所确立的经济目标,以及所运用的经济手段,而这些经济内容因其已被“法律化”,从而成为此类制度内在的组成部分。此外,在上述制度中所体现出的规制性,则主要映射出针对非公经济领域的特殊问题所运用的特殊调整手段——基于推进发展的需要,这些规制性的手段更主要地是积极的鼓励、促进,即如宪法条文和意见标题上所表达的“鼓励、支持和引导”,而监督和管理则是辅助性的,是为推进非公经济的发展服务的,这同一些传统法律制度惯用的消极的限制和禁止的调整手段是不同的。

  事实上,在《意见》规定中流露出的经济性与规制性的特征是较为鲜明的。例如,在放宽市场准人条件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这两个最主要的方面,国家在新时期对经济规律的认识以及由此所确立的新的经济政策,都已经有所体现。其中,放宽市场准人条件,体现了新的竞争政策,这样的竞争政策不仅有助于非公经济获取平等的、公平的竞争机会,而且对于激活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潜能,对于在竞争中实现各类经济的良性竞争和共同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同样,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也体现了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在非公经济领域的新发展,相关的财税优惠和金融扶持措施,在那些具有经济法性质的“促进法”制度中是经常被采用的。[6]从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具体规定来看,各类“促进法” 的核心,实际上是对“弱势”一方予以特别的激励,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可见,诸如《意见》之类的各类发展非公经济的“促进性”规定,都有着较为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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