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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再认识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摘 要 中国的经济法学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各种先天的不足致使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始终有所牵绊,或沉溺于部门法之争,或步入 “注释法学”的误区,至今尚不完善。笔者认为,经济法的研究更应注重对基础性问题的阐释,对切入基点的把握。本文将对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作以简要阐释,并对经济法的研究基点问题谈几点意见。

    关键词 经济法;哲学视角;认识

    一、有关经济的部门法产生的经济及法哲学背景

    人类经济经历了自然经济、商品经济的几个阶段,到今天的市场经济阶段,不同的经济环境滋生了不同的法哲学思想,从而建立起不同的法律体系。人类早期社会以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为主,商品交换关系简单,市场不发达,人与人之间、各地方之间联系疏散、任意,基本上呈现各自隔离的生存状态,为自然经济社会。从古希腊到古罗马,直至乌尔比安将公法解释为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将私法解释为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对后世影响至深;又根据适用对象的不同,将调整经济的法律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基本成就了有关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较完备的法律形式和较完整的法律体系,达到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到封建社会末期,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商品经济发达起来,逐步上升为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商品经济社会正式建立,后来随着市场的日益发达,人们又把商品经济称为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成为人们各种经济活动的枢纽,连接着从生产到消费的社会再生产全过程。传统的商品市场更加繁荣,又陆续出现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各类市场互相关联,有机结合。地域上也打破了割裂封闭状态,逐渐形成统一的全国(或大地区)大市场体系。各地方、各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自由出入这个统一的市场,进行各种商品交换,并开展自由竞争。这就使市场具有了统一性和开放性。在统一和开放的市场上,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个目标,而这个目标决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的效果为大。”1这就是著名的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原理。这时的国家一般不介入经济生活,国家调节职能不发达,被古典的自由主义表述为守夜人式的国家,国家不能因某种目的——哪怕就为扩大个人权利的目的——而为它的某一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辩解,社会经济基本上全靠市场这一调节机制,而它在事实上也足以有效地进行调节。因此人们一度认为市场是万能的,这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阶段的情形。这个时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一系列思想,诸如“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自由是天赋的人权”2“人人是平等独立的,因此,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所有权”3、“没有本人的同意,最高权力不能从任何人那里取走财产的任何一部分”4;政府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没有全      体人民的同意,它不可做任何有害于任何人的事情,每一个国民都有权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前提下,自由地追求财富和幸福等。这些思想推动了全社会的思想解放,成为现代法学思想的哲学源泉,促使人们树立新的法律理念,即在人人绝对平等的前提下,以保护私权为中心的个体权利本位的近代法律体系。至此,强调人的自由意志,以及财产的稳定性(物权制度)和流动性(债权制度),从人的自由与对财产的完整性保护这两个基点出发的传统民法体系得以完整构筑。这种法律体系与当时的经济环境相适应——以小商贩、小手工业者、小作坊和小农产主为市场的主体而形成的小商品生产社会,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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