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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正义价值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摘 要:从正义的角度考察,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着眼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正义规制,保障政府规制市场领域的行为符合正义,促使社会经济有序运行和发展,以达到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善。由此我们可以认定,经济法是市场领域必不可缺少的部门法,与民法、行政法共同作用于市场。

    关键词:经济法;正义;市场;政府;自由;发展

    作为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的法,经济法的职能是保障经济协调、稳定和有序运行。从道德的角度来考察,正义是经济法的价值〔1〕。本文试图从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及其所追求的理念来分析经济法的正义价值。

    美国学者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就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重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修正或拒绝。一种法律制度,只要是不正义的,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法律制度,只有符合正义价值,才能合理地存在于法律体系中,才能对社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按照这种正义理念,正义意味着公平,并与自由、平等密不可分。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在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条件下,正义要求制度安排必须使人们能合理地得到对每个人都有利的期待,最大限度地照顾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因而,不能相互把对方当成手段,而应当诚实合作〔2〕,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所有人都享有应对各方均有利的权利〔3〕。由此保证每个人行使其平等权利的结果能满足社会所有成员的利益,使社会整体的自由(利益)总量增加〔2〕。

    如果我们将罗尔斯的理论运用到现代市场经济领域,那么,市场经济中的正义包括以下内容:首先,①市场秩序应当井然有序,市场各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在竞争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的正当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其次,市场及与市场有关的各主体的行为要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向前发展,实现社会利益总量的增殖。经济法正是应市场经济的这些要求而产生的,它所追求的是实现市场的实质正义。

    一、经济法产生于对正义的追求

    在法律体系中,经济法产生于现代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在它产生之前,市场领域的法是民商法或行政法。民法立足于个体权利本位,重在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个体自由,反对公权力的侵害。行政法的立法本位是国家主义,重在维护国家的政治秩序,控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维护私权的合理存在。这两个部门法单独或共同维护着市场领域的正义。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民法和行政法对市场正义所起的作用不同。在某些特殊时期,如战争时期,经济危机发生时,行政法起主导作用。在平常时期,两法的作用东西方各具特色。在西方国家,经济法产生之前,规制市场领域的法主要是民商法,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则是行政法起主导作用。“任何一个文明和社会都只能以它自己的方式去经验世界,而这意味着它同时失去了以另外一种方式经验世界的可能性。”〔4〕

    在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早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者提出了理想的“经济人”假说。认为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为主体享有充分的自由,他们都在各自的利己心支配和驱动下,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为避免别人损害自己的利益,不得不考虑别人的利益。所有的“经济人”之间都有自然协调的共同利益。市场的价值规律能自发地对经济起调节作用,政府无须进行干预,只须充当“守夜人”。在这种“经济人”理念中,市场的调节因素是“一元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是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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