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商法论文 >
期货经纪商法律制度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我国的期货经纪商的法律性质是否为代理商?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第24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从以上规定可见:(1)我国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需中国证监会批准,其身份为特定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2)期货经纪公司代客交易的事务属特定事务,仅限于买卖期货的活动,不包括事实行为。(3)经纪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客户的名义代为交易的,在期货交易所记录中反映出的买者和卖者,是经纪公司而不是客户,交易所和第三人并不知道客户的姓名或名称。(4)经纪公司代客交易的法律后果首先是由经纪公司承担,然后经纪公司再按与客户订立的“委托买卖协议书”的规定转移给客户,第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户主张权利。(5)经纪公司代客交易,收取佣金,不存在无偿的情况。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期货经纪商不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因而其法律性质不是代理。可是如果我们将其法律特征与行纪相比较,就可以发现期货经纪商与行纪十分相似。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4条也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据此,在我国期货立法中应将期货经纪商的法律性质定性为行纪,而非代理。

    将我国期货经纪商定性为行纪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期货交易委托人只能与期货经纪商发生直接关系,不涉及该交易之对方(第三人),即使发生交易纠纷或交易事故,其本人无权超越期货经纪商,直接向第三人求偿,也即纠纷发生时,本人不能将第三人列为被告;反之亦然。二是在期货交易中,被委托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高于指定的价格买入时,如果将期货经纪商定性为行纪人,则“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8]如果将期货经纪商定性为代理人,如发生上述情况,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这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无效代理,委托人可以向被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同一事实因行纪制度与代理制度的不同,则会产生不同法律效果。

    四、我国期货经纪商的法律规制

    国内关于期货经纪商,因政出多门,导致称谓不一、定义各异。199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第11号令《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设定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的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除已经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公司,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兼营期货经纪业务外,其他公司一律不得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由此规定可见,期货经纪公司的特点是:(1)依法设立。该《办法》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采准则制,即期货经纪公司只要符合该《办法》第3条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即可设立期货经纪公司;(2)接受客户的委托,用自己的名义进行期货买卖并收取佣金;(3)期货经纪商为公司法人。1993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具有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由此规定可见,外汇期货经纪商的特点是:(1)依法设立。该《办法》对外汇期货经纪商的设立采许可制,核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2)代客经营外汇期货买卖业务;(3)外汇期货经纪公司必须为金融机构或与金融机构合资设立。1994年4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第37条规定:“期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及经过批准可以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会员。”由此规定可见,期货经纪商的特点是:(1)期货经纪商的成立须依法设立;(2)期货经纪商可以是期货经纪公司(该《条例》对此类期货经纪商的设立采准则制,也可以是能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交易所会员(该《条例》对此类期货经纪商的设立采许可制)。1994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期货经纪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客户的委托,从事期货交易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该《规定》的期货经纪商具有以下特点:(1)期货经纪商是企业法人,其设立采准则制;(2)期货经纪商是以营利为目的;(3)期货经纪商是从事客户委托的期货交易代理业务。1995年2月,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国债期货经纪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主要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国债期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和有证券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国债期货经纪业务。”该《办法》的期货经纪商具有以下特点:(1)国债期货经纪商须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此可见,该《办法》对国债期货经纪商的设立采许可制;(2)期货经纪商的主要业务是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国债期货交易,并提供与期货交易相关的服务;(3)国债期货经纪商可以是期货经纪公司,也可以是有证券经营权的金融机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