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参见徐海燕:《市场经济与代理制度》,《中国民事与社会权利现状》,昆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页。
12.委托合同与代理并非完全是同一制度,代理被规定在委托合同条款中,本身就不甚妥当。
13.崔建远:《关于制定合同法的若干建议》,载《法学前沿》编委会编:《法学前沿》(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
14.参见杨立新:《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上),《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15.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7页。
17.18.参见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第159页。
19.参见我国《专利法》第61条、《商标法》第56条。
20.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方式,但以目前的制度,其应用范围仍十分有限,主要在物权请求权中有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的权利,有关《民法通则》的执行意见也只专门规定在高危作业的场合权利人有预防性的消除危险请求权。
21.例如,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只在“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十分明显,为何非要在已造成特定人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呢?其实,在危险存在之时,可能受到侵害之人就应可以诉请法院责令其消除危险。另外,环境污染致害责任制度等也存在上述问题。
22.一些学者已对此作出了有益探索。参见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洪艳蓉:《现代民法中的弱者保护》,《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蔡永民、王世声:《我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学思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等。
23.参见[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法的世界化———机遇与风险》,《法学家》2000年第4期。
24.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8页。
25.合同法制定中仍存在一些遗憾,如未对不当影响制度、损益相抵规则、情势变更原则等作出规定。参见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下),《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26.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27.张楚:《论我国商法规范的二元结构价值缺陷》,《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28.参见我国《合同法》第11条、第16条第2款、第26条第2款、第33条、第34条第2款。
29.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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