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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与回应——WTO与中国民商法(2)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1.贸易自由化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往往被放在WTO协定的原则序列的最上方,有学者指出任何指向自由化的解释都应是首选的。①在WTO协定导言(“自由化尝试”)、GATT1994导言以及GATT第2条和第28条中都提及这一原则,其中GATT1994的导言特别检审了实质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问题。除非有其他相冲突的原则要加以考虑,否则我们可以毫不怀疑地说自由是WTO最重要的一项精神。

    2.非歧视性原则。非歧视性进行贸易是WTO的基石,是各国实现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基础。该原则在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TRIPS及其他相关协定中有详细规定。它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得以体现。非歧视性原则突出地体现了对待不同市场主体所需要的平等精神,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如果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某种优惠待遇,它就应该“立即、无条件地”将之扩展到所有成员。国民待遇原则又称平等原则,要求WTO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对方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产品、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等与本国相同的待遇。

    3.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在WTO各种协定中常被提及,例如在GATT1994的第5条以及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SPS(卫生和动物检疫措施协定)中。该原则要求为开放的市场提供透明的规则,既包括WTO成员国的国内法律机制具有透明度,也指WTO机构的运作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具有透明度。贸易自由化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的目标很接近,前者是为了给贸易提供自由的市场;后者则在于排除任何恣意专断地操纵贸易政策的行为,给市场自由以保障。

    4.可持续发展原则。WTO协定导言的第一段提及这项原则,另外在WTO许多其他协定中都提及了保护环境的目标,例如在TBT协定和TRIPS协定中。人类的福祉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权利,但更取决于个人自由的基础,即人类的共同生活。而在今天人们发现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正在恶化,并将给后代带来难以估量的恶果。于是,在珍惜自由的同时关怀人类的共同生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该原则主张,“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建设稳态经济,反对提倡盲目和虚妄的无限发展,在尊重自由市场制度的基础上,保障后代的发展。”②可持续发展原则体现了WTO既尊重当代人类的发展自由,又兼顾社会和后代利益的公平精神。

    5.公平贸易原则。该原则要求各成员方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该原则在GATT和TRIMS中大量涉及,集中体现了公平竞争的精神。

    除上述原则外,对发展中国家,WTO在很多方面都给予了优惠待遇,比如,它允许成员国在WTO协议总精神下根据国情制定开放时间表,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更长更灵活的实施协议过渡期;允许其承诺较低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义务并可以在履行时宽松援引相关条款来暂时中止一些义务等等。尽管这些优惠待遇将会日渐减少,并最终要统一于WTO无差别约束之通行规则中,但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极有助于这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竞争意识的增强。

    (二)WTO基本精神与民商法理念的契合

    WTO奉行的是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并闪耀着自由、平等、公平的基本精神之光芒;而追求私权保护的民商法,又恰是经济自由主义在法律上的体现,其根本理念也离不开自由与平等观。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民商法的理念与WTO的基本精神存在着契合之处。首先我们回顾一下民商法的理念,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之中:

    1.私权神圣。私权神圣,即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力均不得侵犯,并且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者剥夺。私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和财产权神圣。缺乏对人格权的保护,个人之尊严将难以保全,个人自由也无从谈起;而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财产权利对个人自由也有重大意义,古典自由主义者如休谟,认为人类幸福的稳定性主要是取决于社会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后世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布坎南则更是提出了“私有产权是自由的保证”的口号。可以说,私权神圣乃是实现民商法自由理念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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