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红玉哭干了眼泪,耗尽了精力……她做梦也没想到,竟被自己的丈夫活活地挖出一颗眼珠。更为悲惨的是,遭丈夫伤害后,法院找不到半点可供执行的财物。为了获得赔偿,两年来,她数次赴省进京。
元旦前夕,一缕阳光照进夏红玉的心房:湖北省三级人民法院启动了救助程序,将5.6万元司法救助款送到了她的手中。
“是人民法院救了我啊!”夏红玉哽咽了,她用颤抖的双手接过了“救命钱”。
据最新数据显示:2005年5月至2006年9月,全国法院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393271人次,减免缓诉讼费22.6亿元,同比上升26.26%.2005年以来,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43万人次,援助资金约6亿元。
目前,我国已有部分法院在探索建立诉讼终结后的司法救助,比如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被执行人又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表示:“这一作法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符合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精神。”
救助之镜头:湖北高院立下军令状
“元旦前要坚决到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要求。
2006年12月18日刚一上班,吴家友打电话给恩施州中院院长肖廷杰,商议省州县三级法院对夏红玉案开展司法救助。
吴家友就具体救助金额作了明确指示:省院3万,州院2万,咸丰、利川法院6千。
救助的对象夏红玉今年才23岁。2004年12月,夏红玉生完孩子后不久的一天晚上,丈夫牟伦胜要求与其同房,夏以会伤害身体为由拒绝丈夫的要求后,两人发生争执。牟伦胜竟用螺丝刀戳向她的右眼。夏红玉后被送进医院,她的右眼眼球被摘除。
其后对牟伦胜进行了两次司法鉴定,结论为“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但其作案动机正常,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牟伦胜被异地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被判赔偿夏红玉56316.4元。
然而,法官前往利川市查实:牟伦胜家有三间土瓦房,其父早逝,其母带着牟、夏两人的孩子居住其中。出事前,牟伦胜在一保安公司打工,月工资只有400元。修铁路、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2万余元已由其母领取。
夏红玉称牟某处有存款,被牟某否认,无证据核实。执行人员虽多次前往利川、恩施执行,但始终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物。2006年6月23日,咸丰法院撤销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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