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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缓减免交诉讼费标准 让穷人跨过通向正义之(2)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如果是这样的结果,判决书好比一张白纸。”夏红玉说,为了给她治病,父母把房子以8000元的价格卖了,年幼的妹妹则辍学打工。她一直盼着这5万多元钱,她要把房子赎回来还给父母,她不愿看到妹妹那么苦。

  夏红玉的遭遇引起关注,湖北三级法院于元旦前启动了救助程序。

  救助之声音: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

  “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但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

  肖扬指出,不管当事人处于什么阶层、财产多少、地位如何,在法律面前都要一视同仁,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目前,全国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分化现象也在加剧,在广大的农村、偏远的中西部地区,诉讼当事人很多是甚至连字也不认识的农村居民。“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这绝对有违我们的初衷。”肖扬提倡要耐心一点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

  但肖扬同时强调,法院当然不能无原则地偏袒弱势群体,但是法院有义务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提供一些必要的诉讼指导,指导他们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方便他们参与诉讼进程,提醒他们注意避免诉讼风险,并对裁判结果进行必要的释明。同时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等问题。

  救助之“软肋”:标准实践中难把握骗取救助问题还存在

  “目前,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效果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克服和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说,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对各个配合环节作了规定,但实践中,有个别法院重视不够,没有很好地落实。

  同时,司法救助标准不易把握,缺乏操作性。“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减交诉讼费,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缓交,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免交,没有统一具体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这位负责人说。

  实施司法救助还存在个别法院把关不严的问题。这位负责人坦言:“有些人民法院提高司法救助的门槛使部分需要救助的当事人得不到救助,使一些应得到救助的当事人失去了被救助的机会,同时,一些非法定救助对象却得到了法律救助,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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