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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信而不施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能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史记·商君列传》

  商鞅以南门立信木的幽默方式,确立了先秦法治的威严。这段历史故事,两千三百多年来,一直为人们所津津乐道。在某种意义上,也不妨认为正是“南门立信”一举,奠定了秦国变革自强和统合天下等辉煌伟业之根基。至二十世纪,中华民族再次面临变革自强和统合天下的大转型,几经跌宕挫折后,这十年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渐次响彻云霄。但现实中我们看到的,也有一而再、再而三的反例――或是有法不依的失信,或是朝令夕改的轻信。

  今年3月14日国务院举办大型记者招待会,温家宝总理面对涉及失地农民抗议活动的尖锐提问,特意强调了两点处理方针:第一,要采取有力的措施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要教育和引导群众通过合法的形式来表达合理的诉求。并批评一些地方违反法律法规,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然而六天之后,言犹在耳,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就开庭审理所谓“黄维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不仅没有追究地方有关部门滥用权力、侵害群众正当利益的责任,反倒要对按照法律程序维护权益的农民定罪量刑。据到看守所会见黄维忠的律师介绍,当事人从亲身经历得出感慨万千,归根结底却只冒出一句话:“被中国的法律欺骗了”。

  黄维忠本来是原告,是名正言顺响当当的集团诉讼代表。他以676户失地农民的名义要求行政复议、提起诉讼、进行上访,都属于依法行使固有的请求权,是想通过正当程序在体制内合理解决征地补偿的争议。这样的行为不仅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承认,而且还应该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和鼓励。因为从法治的观点来看,正如德国法学家鲁道夫·耶林所说的那样,“法即永无止境的行动,不仅是国家权力的行动,也是全体公民的行动”:“为权利而斗争正是权利者自己对自己的义务”。即使在求告无门之后,黄维忠们转而申请游行示威,同样是一种与程序可兼容的权利斗争,所作所为不仅完全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也有助于维护现行制度和秩序。对此决不应该以“不予受理”的方式拒之于大门外,更不可以对坚持办理申请手续的维权者妄加逮捕。

  令人惊诧不已的是:依法诉求的原告最终却被推到审判的被告席,违法操作的被告反倒摇身一变、居然成了原告。如此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法治何以立信?!不得不指出,在这里,问题的严重性其实已经远远超出违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原则的弊端,比起“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禁制也显得荒唐无稽太过。如此处理,等于在公开宣告守法有罪,法将不法!按照程序规则维权尚且有罪,试问天下何人得以免罪?如果此案审判者真要作出这样的判决,别说什么立信、失信了,简直就是一整套法律制度的集体自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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