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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制”到“法治”的中国语境(6)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在当代中国法学的话语系统中,“法治”这一概念之所以令人匪夷所思,使用和言说“法治”颇让人踌躇不已而持论谨慎,关键不在于强调了“法”, “法制”就少不了“法”这个中心词,而在于它涉及到“治”。在汉语言的广阔空间中,“治”字独独具有着过于凝练而沉重的政治文化蕴涵,而对人们言说“法治”的慎重,关键在于“法治”意味着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神圣价值的追求,如前所说,这恰恰是传统政治法律文化所严重缺失的东西。而作为现代法学的重要概念的 “法治”自诞生之日起,就首先与专制权力过意不去,梁启超那一代人把它从西方引介过来,又恰恰是为了变法维新,这在当时就引起了统治阶层的高度警觉。不管你对“法治”如何界定和解说,比如,康(有为)梁(启超)他们就曾费尽心力证明说“立宪”(“法治”的题中之义)对稳固“君上大权”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可问题在于,“君上大权”本于“天道”,至上而神圣,压根儿就不是你可以随便议论的,更不是你可以设计什么制度来进行规范的,哪怕“宪法”上载就的“君权”如何的多,如何的大。“法治”要规范“权力”,晚清以来,人们对这个“舶来品”的这个特点是明白的,而在中国这无疑是天地乾坤大转换的事情,其意义之大是足以让国人见“法治”二字而谨慎万分的。因此,那些所谓至今仍受中国文化传统影响的中国人难得“法治”之精神要义的论调,实在是让人信不过。中国当代法学讨论“法治”的艰难,根本原因不在于学理上的难得要义,而在于政治变革实践的艰巨。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而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新民主主义革命,对于“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然成了当代中国政治的自觉担当,尤其是人们将“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相提并论,在治国理念上实现了从“大同社会”到“小康社会”再到“和谐社会”的观念更新。因此,尽管当代中国法学讨论法治问题的语境仍与政治情势紧密相关,但这与现代中国法学在其开端时期的际遇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学术的独立性品格的培育已成为法治理论和学说能否在21世纪得以深入开掘和成功建构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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