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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10)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为了保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加强决策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决策者的责任。如在建设项目上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在评选先进时,实行环保问题否决权;在选拔干部和考核政绩时,把环保作为一个重要标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惩处,对犯有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正向着具体化、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我国综合决策的机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在政策中的规定多是原则式、倡导式、宣言式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所适从,在我国行政决策中实行起来也有一些难度,在实际决策中真正贯彻综合决策的原则,实施综合决策的法律制度的单位、部门、事项很少。地区分割、部门分权、本单位利益本位的现象影响并阻碍着综合决策。

  综合决策没有形成制度,综合决策的各种程序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缺乏可操作性。

  综合决策没有形成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可操作规则。在许多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内容,至多也是一句原则性的规定,如把环境保护纳入到发展计划之中,也没有“实施细则”对作如何“纳入”作些可操作性的规定。

  但也应该乐观地看到,我国党和政府正是日趋于重视“综合决策”,政策与法律的规定也越来越多,越来越详细、具体,正朝着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三)我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的立法正趋于建立和正趋于深化

  我国综合决策的立法正趋于建立并在不断深化,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都把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指导思想。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法律都有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规定,向着法律的“生态化”方向发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十分重视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对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开发绿色产业,建立生态工业园,都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思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结合正成为各级决策部门的决策方略。

  特别是2002年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不仅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而且要对规划进行环评,这就使得决策部门在决策时必须考虑环境因素,决策的后果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的措施,这就在“源头”上控制对环境资源的破坏以及污染的频繁发生,从而使综合决策有了坚实有效的法律保障。说明了我国有关综合决策正趋于建立和正趋于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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