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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欠据”的认定及诉讼时效起算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欠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普遍地存在,并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对欠据的认定和诉讼时效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也就造成了实务操作上五花八门,不能统一。在此,笔者略谈自己的一点拙见。

  一、欠据之含义

  关于欠据的含义,夏琼瑶,温毅斌在《欠据和借据诉讼时效辨析》(以下简称《辨析》)一文中指出,欠据通常是基于出具欠据前 “双方有经济往来,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或经结算后,债务人需给付债权人的款项,但在债务人没有能力或不及时给付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和妥协,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书面凭证”。 笔者对“欠据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的观点亦表赞同。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欠据主要由如下几种情形产生:

  1.以合同之债为前提所出具的欠据。

  即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无能力或者不及时偿还时,经过双方的协商妥协,将合同之债进行归结所出具的具有结算凭证作用之欠据。

  2.作为合同履行过程的证明凭据而出具的欠据。即证明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系列行为过程以及结果的欠据

  3.具有延展合同履行期限作用的欠据。

  4.作为合同之债移转结果凭证的欠据。即,在合同移转时,前合同之债债务人在债权人同意下,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而由新债务人出具的表明其对原债务人所欠债务承担责任的欠据。

  5.记载模糊的欠据。

  在实际生活中,会出现在当事人疏忽的情况下,出具了记载内容不清的欠据。此种欠据属于性质待定欠据,而非单独一类。

  二。对欠据的认定问题

  首先,必须将欠据与借据区分开来。在实践中,易与欠据混淆的是借据。

  借据,仅有一种含义,即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产生及存在,是借款合同之证明或是凭证。但借据并非合同本身,一般只是书面或口头借款合同的书面凭证,并不等同于借款合同。而欠据通常必须在双方有经济往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双方协商所出具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然而,两者仅有一字之差,故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借”是欠债结果产生的原因,有“借”之因就必生“欠”之果。虽然欠债并非一定由“借”而产生。且两者又都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之凭证,因此,笔者认为广义之欠据可以涵盖“借据”之含义。

  但从严格意义上讲,毕竟两者性质有差异,为了防止混淆,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必须对其进行严格区分比较。

  其次,要根据欠据本身所具有的内涵分别作出判断和处理

  1.以合同之债为前提所出具的欠据。

  此种欠据是债务人不能偿还合同债务的一种结算凭证。该凭证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同之债转变为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以合同为基础。此种欠据记载的债权债务性质发生了变化,而其他内容,如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的标的数额并未改变。(这不同于合同之债的移转和担保)

  2.作为合同履行过程的证明凭据而出具之欠据。

  通常在此类字据中,记载了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情况,为履行义务所已经支付的数额以及尚欠款项数额等内容。常见的如,在买卖合同或其他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分次付款的情况下,出具的证明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系列行为过程以及结果的欠据。它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过程的凭据。

  3.具有延展合同履行期限作用的欠据。

  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仍有部分款项未支付,在合同双方协商, 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表明同意延展合同履行期所出具的欠据。通常该种欠据都注明了延长履行的期限,或注明了偿还剩余款项的条件。

  4.作为合同之债移转结果凭证的欠据。

  在实践中,合同之债的移转是十分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要求新的债务人立下欠据,表明其对原债务人所欠债务承担责任。此种欠据是在合同移转协议的基础上出具的,是合同之债移转所产生结果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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