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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关键在证据(2)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举证时时间有严格限制,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时限问题未作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举证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法庭审理的任何阶段均可提出新的证据。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庭审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对方当事人往往手足无措或要求补充证据,或者一审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证据,从而造成案件改判或发还,以达到拖延诉讼、拖延债务的目的。这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严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造成人民法院大量的重复劳动,是妨碍审判效率提高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期限有着严格的规定,而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随时举证的情形导致人民法院对部分案件难以在审限内审结,引起社会各界对法院的不满,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实施的效果。

  事实上,我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已经确立了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但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属于民事诉讼特别法,难以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适用。人民法院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就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整个诉讼活动作出合理的安排,也需要各个诉讼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完成自己的诉讼义务,因此,《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在第三十四条中将其解释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根据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不会产生影响。)对于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规定也采取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延长举证期限,但不得超过两次。

  举证时限制度不仅适用于当事人提供书面证据材料,而且适用于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适用于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等方面。《规定》的以下规定均体现了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对上述规定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违背了时限要求,可别怪法官“无情”(法官如果对你网开一面,对方当事人可能会提出抗议)。

  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在医方

  将医疗纠纷侵权之诉纳入举证责任倒置范畴,当属《规定》中比较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免除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属于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对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将会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过去,我们在媒体上不乏看到这样的案例,患者在医院被庸医或不负责任的医生治死或治残,因医院自称病历丢失,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对受害者的损失不予保护(裁定不予受理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受害者哭天无泪。《规定》实施后,因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举证责任将由医院方承担,医院将不得不拿出病历,主动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只要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即使构不成医疗事故,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难以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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