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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度改革刍议(3)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另外,独任审判制和改变法官调查举证责任、法官只管坐堂问案的改革措施,也是为了节省诉讼费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它有利于减少法官腐败的机会。

  根据 1995 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国正在进行庭审制度的改革。即由过去法官纠问式审判向控辩式方向改变,并由控辩双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审判由过去的暗箱操作、先定后审,变为公开的、真正由法庭审判和决定案件。但这种改革必须有相应的改革配套措施跟上。这些相应的改革措施包括:

  (1) 必须充分保证当事人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保证律师有与公诉机关大体平等的权利和条件参与诉讼。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律师参与诉讼的时间从开庭前 7 天提前至案件移送检察院之时。但实际中,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往往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限制律师参与诉讼。法院应规定,律师向知情人取证,有关单位和当事人应予以协助。如果有关单位和知情人不予协助时,律师可向法院申请取证的命令,有关单位和公民必须出证,否则以蔑视法院罪名处罚。

  (2) 重新考虑检察机关在诉讼制度改革中的角色。现在我国的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它在法庭上可以对法庭审理进行监督,具有某种高于法庭的地位,这样,它的地位不可能与辩方的律师地位平等。所谓的抗辩制没有抗辩双方平等的地位就难以真正建立。所以,需要对检察机关的地位、职能和作用进行改革。下文中对此进一步论述。

  (3) 强化证人出庭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对证人的保护制度。现在我国法院审判中,多数时候证人都不出庭 [4] .证人、鉴定人不到庭的作证的主要原因:一是出庭作证的差旅费、误工费由自己承担,证人当然不愿意自己花钱、费时;二是有些人害怕出庭作证遭报复不敢出庭;三是出庭作证,要受双方盘问,有失自己的身份和体面。要真正建立抗辩制,法庭质证是不可缺少的。所以,必须制定证人法强制证人出庭。规定任何对案件知情的公民,如果法院认为必要并传唤时,都必须到庭作证,对不出庭或作伪证者,以蔑视法院罪给予较严的惩罚。还应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警察也应到庭作证,就自己的取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重要的证据都不得仅以书面方式出示。同时建立保护证人制度,对有可能因出证遭受打击报复、生命和财产安全威胁的证人,应建立特殊的保护制度,以保证他们不因出庭作证而受到任何的损害。还要解决出庭作证人的费用问题,对证人差旅费和误工费应由法院解决。

  如果没有上述这些改革措施,那么法院由主动式变为被动式的庭审制改革的动机就很令人怀疑了。改革可能被认为法院是在甩包袱,而不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因为它将使被控方和辩方处于不利的地位。

  三?碧岣叻ü偎刂剩?强化对法官的约束

  对法官制度的改革措施是:抬高法院的门槛,提高法官素质,减少法官数量,改善法官的待遇和地位,加大法官责任,强化对法官的约束。

  贺卫方认为,垫高法院的门槛,强化司法从业者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有利于法官珍惜荣誉,爱护名节、保持操守。以可操作的制度手段严格地执行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对于违反者予以严厉的制裁。这样,职业地位与专门知识带来的荣耀,一有违反所必然带来的惩戒后果,加之大众传媒的监督,将可以有效地维护法官集团的职业道德。此外,一般而言,一个群体,人数愈多,给管理带来的难度愈大,人数愈少,所感到的地位荣誉感也会越强。因此,将法官人数限制在一个适度的规模是必要的 [5] .

  在当今世界上,恐怕只有在中国是可以由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来当法官的。过去几十年司法审判是阶段斗争的一部分,与政治运动和政策密切联系,司法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法律性并不强,也没有什么法可依。现在,司法审判已变成非常专业化和法律化的特殊职业,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职业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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