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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改革的进程与展望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的改革,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进一步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健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建立国家法官制度,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同时还需要建立起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管理体制。

  「 正  文 」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历史任务。  刚刚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肯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加大了司法改革力度的同时,要求继续推进司法改革。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连续对法院改革提出明确的任务和要求,既表达了党和人民的意志,也表明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民法院改革的历史进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作为我国司法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改革,也在积极探索、进行,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审判机构设置日趋完善。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相继成立和恢复建立了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设立了刑事、民事、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办公室等审判机构,法院机构设置趋于合理。根据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原则,对各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业法庭”和不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庭进行了调整和撤并,进一步理顺了人民法庭的体制。

  审判方式改革成效显著。80年代以来,尤其是1996年“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全国法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推行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公民可以凭有效证件旁听。开庭审理案件实行当庭举证、质证、辩论、认证,有利于提高庭审质量,促进司法公正。与此同时,强化合议庭职责,规范审判委员会活动,实行“立案、审判、监督、执行”分立制度,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公正与高效。

  人事制度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尤其是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颁布实施后,人民法院在法官考试、建立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干部任免和交流等方面进行了成功的实践,法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有了较大提高。

  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初步进展。为落实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精神,去年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体制进行了改革,建立了各高级法院对本辖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机制,逐步形成了跨辖区案件以委托执行为主的工作格局,形成了全国联动的执行网络。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对原属交通部管理的大连、广州、天津、青岛等六家海事法院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其划入了人民法院管理序列。

  为了把全国法院的改革引向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改革纲要》)。在《改革纲要》的指导下,一个扎扎实实的改革热潮正在全国法院兴起。

  二、人民法院改革的近期任务

  人民法院改革的近期任务,也就是《改革纲要》已经确定的,不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法律或者中央批准的改革内容。

  (一)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目前,审判方式改革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公开审判制度全面落实,庭审质量稳步提高,裁判文书逐步规范。但是发展还不平衡,我们不能满足现状,应当积极进取,继续将审判方式改革推向深入。

  1、努力提高二审开庭率和当庭审判率。根据诉讼法的规定, 二审案件除事实清楚,依法可以不公开审理的以外,一律实行公开审理。《改革纲要》对二审死刑案件的公开审理还提出了特殊要求,即只要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或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就要开庭审理。这比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了一步,目的是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当庭审判率,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扩大公开审判的效果,减少干扰,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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