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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构的历史语境及其面临的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因此,在建构法治模式时,必须看到中国当代这个“共时态”结构中饮食有前现代(传统)、现代与后现代三种“历时态”法律文化的混合形态。也就是说,中国必须在两个极端的语境(前现代与后现代)的巨大张大之间来进行现代的法治(或法制)建设。一方面,中国的法治化将继续承受改造和继承传统(前现代)法律文化的巨大压力,尤其是消解以“封建专制主义”为特征的变态人治统治所造成的负面成本。另一方面,它又必须面对后现代主义、解构主义的“否定性”、“非中心化”、“反正统性”、“反权威”、“非连续性”、“不确定性”等反理性话语的冲击。中国的法治建构理论必须为以理性、科学为根基的法治“现代性”,提出足够合理的理论论证。

  四

  由此可见,中国的法治化充满着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的问题,甚至具有某种令人难以预测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所以,我们在建构中国法治模式时,既要看到法治化是一种有目的、有价值理念导引的法律(制)发展过程,又要看到这一过程的复杂性和风险性。

  就第一个方面而言,既然法治化是有价值导向、有目的的活动,那么它就不仅仅是一个自然变迁的过程。在这一点上,它与“法律变迁”这种社会法律制度的纯粹事实变化还不能够完全等同。也就是说,将中国法治化看作是一种自然演化的时间流程,不能说完全错误,但至少是消极悲观的。笔者认为,中国的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法制的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民间自然生成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规范和力量。离开前者,仅仅依靠社会生活中习惯、惯例和传统的磨合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来促进法治化,将会延宕这一过程的尽早实现,而且自然的磨合和积累可能会产生无目标、无序化或多向目标的冲突,将会使法治化过程无端浪费、消耗更多的资源和成本。离开后者,把法治的实现仅仅说成依靠政府的法制发展战略的框架设计,将会忽略亿万民众的法治化过程中的首创精神。这样的法治设计,无论怎样缜密周详,都将丧失其坚实的社会基础。而历史恰恰证明,任何缺乏民众支持的变法改革,是不会获得成功的。由这一点出发,我们强调,中国未来的法治建构,应当激活政府与社会两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很好地将两方面的经济、政治资源利用起来、统一起来。

  就第二个方面而言,法治化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要求我们对法治的建构和设计采取较审慎的态度和步骤。美国当代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 Huntinton)关于政治发燕尾服的论点未必都是正确的,但至少有一点是值得我们的法学家们在讨论法治模式时必须注意的,那就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发生政治动乱的原因,不是由于它们贫穷落后,而是由于它们力图实现现代化。高度传统的社会和高度现代化的社会都是十分安定的,恰恰是那种处在现代化的过程中的社会最容易发生动乱。尽管这一说法有些言过其辞,但它提醒我们:法治化的任何步骤都不能脱离中国所特有的前现代(传统)、现代与后现代三重混合文化背景(语境)来进行,否则就会导致变法改革决策的失误,造成不应有的社会动荡和资源损失。

  我们所期望的法治化是既保持社会政治安定、又有效利用各种经济、政治资源,避免损失和浪费的“一场静悄悄的法制革命(变革)”从整体上讲,这一进程,应当与经济的市场化、政治法制化、权力制约化、社会生活世俗化与“解神圣化”等相互关联、协调发展。其中有许多具体而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尚待清理和讨论,例如:“市场经济、政治安定与法制发展的关系”,“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协调发展的战略”,“法治理念的普遍性与多元化冲突的调适”,“由市场政治到法治政治(宪政)过渡的条件和程序”,“消除权力私有化和‘寻租’现象的方针与策略”,等等。笔者相信,上述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将深化和拓展我们关于中国法治建构的主题,会使这种建构不再停留于“要不要法治化”、“如何法治化”这样笼统的论题层面,而在操作层面设计出切实可行的中国未来法治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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