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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9)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因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要说,就一个社会的总体看来,制度的形成和确立必定是后续性的。57并且,从这一分析的角度来看,从秩序出现、形成和确立的历史演进的可能性来看,而不是从我作为普通人一员同样渴求秩序的意欲来看,20世纪中国的法治并不存在一个\“滞后\”的问题。我的这一论断并不是否认法治的必要和迫切,不反对各种法治建设的努力,也不否认具体的、地方性的法律制度与社会变革之间的互动关系;我想强调的只是,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法治(而不是局部的和暂时的有序)只有在这个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转型并大致形成了秩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法律本身并不能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

  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前面提到的20世纪中国社会的巨大变化也许可以说为中国社会现代法治的最终确立奠定了最深厚的基础(尽管一个人最应当小心下断言的就是当下的历史)。没有这个社会的根本转变,谈法治就将是对旧秩序的维护;没有这个根本转变,任何字面上先进的法律、法令和制度安排都将只是一纸空文;没有这个根本转变,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建立的\“法治\”和秩序都将是不稳固的;没有这个根本转变,已经进入了世界性的现代化之中的中国人也不会以他们的行动-而不仅仅是语词-参与秩序的,因此也是法治的,\“建设\”。

  但是,细心的读者可能会注意我在作出这一断言时用了\“也许\”二字。这并不是模棱两可,而是因为这种对当下之历史的断言太容易出问题了。事实上,这一判断是无法进行论辩的,无法诉诸于任何东西来论证这一判断是否正确。我无法给出确定无疑的理由说,我的确信不是对自已的愿望的一种正当化。在这个意义上,先知是不存在的,先知是当人们偶尔回头一瞥时的一个构建。然而,更重要的是,昔日的历史仅仅构成一个指向,而现实是开放性的,不具有必定性。因此,中国社会的秩序形成,中国法治的确立,并不会像诗人所言\“大步向我们走来\”。我们面临着许多20世纪中国法治的许多悖论,而且这些悖论并不会由于我们在思想观念上重视了\“法治\”,强调了\“依法治国\”,强调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或者是作了一些可以数量化的\”法治\“工作就会消解。

  法治话语的流行反映的是对秩序的渴求。然而,秩序的真正形成是整个民族的事业,必须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通过反复博弈而发生的合作(广义的)中发生,因此是一个历史的演进过程。秩序需要制定法以及与之相伴的有关机关的实践,特别是在城市地区和经济活动中;但在许多情况下,制定法和国家的活动甚至并非保持社会秩序之中要。由于人们事实上总是拥有多种可供选择的解决纠纷、进行合作和维持秩序的手段(协商、调解、自助、疏远甚至威胁等),由于获得法律救助需要高昂的信息费用(法律太多,无法了解),由于律师费用、律师分布状况以及人们对普遍对于律师的不信任(各国均如此,并历来如此),以及政府受人力、财力的限制而不可能向社会提供足够并且\“对路\”的法律的公共产品,58制定法事实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并不如同法学家想象得那么大,有时甚至是毫无影响;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它也仅仅是促进人们合作的一种机制。因此,当人们渴求秩序、呼唤法治之际,立法者和法学家的眼光也许应当超出我们今天已习惯称之为\“法律\”的那些文本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国家的活动,而看到、关注并研究任何社会中总是存在且并不缺乏的那些促成人们合作、遵守规则的条件,那才是一个社会的秩序的真正基础。\“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unappreciative),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当然,这句话的主语后面也许还应添上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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