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领域中垄断行为的立法规制(4)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通过对垄断目的取得及滥用行为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判断通过获得潜在的竞争技术的排他权利以建立或拥有垄断或减小竞争的“取得”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中所指的违法行为时,主要依据有两点:一是取得的标的技术或产品是否具有竞争性,二是“取得”行为是否会降低或消灭对这一竞争技术的竞争。
总之,滥用权利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1)其行为主体为权利所有人或被许可人;(2)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过失不构成滥用行为;(3)客观上行为人采取了不实施或不正当的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4)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或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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