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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竞争法史述要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内容提要]:竞争法(Competition Law)是调整经济运行中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竞争法的主要作用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和消除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达到保护和鼓励“竞争”这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促进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现代竞争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相关的一些程序立法。我国的竞争立法刚刚起步,除了1993年9月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其它有关竞争的规范都还处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阶段,要形成一个成熟的现代竞争法体系,还有许多工作要做。[2]本文力图通过对西方主要国家竞争法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轨迹的探讨,为我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做一些贡献。[3]

  一。竞争法的起源

  关于法的起源,最经典的莫过于恩格斯的论述:“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4]竞争法的也没有例外-当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不同的生产者搜集相同的资源用以生产相同的产品并用于交换时,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经济人的最大化利己倾向,竞争便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在竞争中势必会产生一些习惯性的规则,这些习惯一旦被国家所确认,便成为了竞争法。比如,在《汉谟拉比法典》中,有关于禁止卖酒妇任意抬高酒价的规定,其中的酒的价格的计算,就是按照酒与谷物的比率计算出来的,这便是一种习惯性的规则。[5]

  在中外各国的法律发达史中,我们可以发现,与竞争有关的法律在很早就已经出现了。除了上举《汉谟拉比法典》中的规定外,笔者手头还有不少其他国家和文明的资料,如公元前后古罗马颁布的禁止粮行蓄意提高粮价的法律和公元482年颁布的宪法,其内容包括对提高价格在内的所有垄断的禁止[6].我国古代《唐律》也规定:“诸买卖不和而较固取者,及更出开闭其限一价,若参市而规自入者杖八十。以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也就是说,欺行霸市、谋取暴利、垄断市场者将受到杖刑,重者将视为盗[7].竞争法律的较早出现,是因为无论在奴隶制还是封建制下,都曾经有非常繁荣的城市经济存在[8],在大型城市的商品经济中,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规范竞争的法律也就必然会出现了。那种认为竞争法起源于资本主义时代的观点,没有看到封建和奴隶时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忽视了历史的延续性,是不足取的。

  二。近代(前现代)的竞争法律制度

  虽然竞争法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而早在各个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文明中就已经出现了。但不可否认的是,竞争法的大规模发展确实是近几个世纪的事情。

  在15~18世纪,世界经济(尤其是欧洲和美洲)在总体上一直是以难以想象的加速度迅速地发展着的,其最显著的特征便是各个国家城市经济的空前发展和工业化的不断深入。以英国为例,在1600年,伦敦至多有25万居民,到1700年则达到了50万,“英国的现代化随着伦敦的扩张而开始……任何地区一旦受到伦敦的影响,无不朝着专业化和商业化的方向发展……”[9]一位女历史学家曾经形象地说:“伦敦正在吞食英国。”[10]

  随着城市的急剧扩张和繁荣,欧洲各个城市都出现了诸如集市(定期举办的商品交换集会,与中国的“市集”、“赶街天”相类似)、交易会(主要是商人之间交易的批发市场)、商场(长期开放的市场)等商业交换的场所,同时形形色色的现代意义上的市场(如劳动力市场、信贷市场、证券交易所等)也开始大量产生。在这些市场中活动的农民、商人甚至纯粹的买空卖空投机者们都想方设法获取最大的利润,一些违背当时习惯的竞争行为也就虽之出现了。例如,在17世纪的许多城市,商人们开始不再按照当时的习惯(或法令)在专门的交易场所交易,而是“赶在农民来到中央菜场之前,截下他们的物品……用低价拦路买下运往集市的货物”[11],通过这种“私下交易”逃避税收,集聚货物以获得垄断地位。在18世纪中后期,有的商人甚至开始有步骤地在整个欧洲大规模囤积货物进行垄断投机。[12]这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价格和交易秩序,也可能引起了许多人的反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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