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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邦登记》看美国政府信息公开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重视政务公开和开发利用政府部门信息的国家之一,制定了各种促进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和有效利用的政策法规。其中1935年通过的《联邦登记法》 (即 《美国法典》第44编第15章与档案部门密切相关。它授权美国国家档案馆设立一个处,即联邦登记处,专门负责出版《联邦登记》[1](federal register) 日报,集中公布所有联邦机构的法规条例和政务信息。《联邦登记》自1936 年3 月14日[2]开始至今,每个工作日出版一期,成为联邦政府向公众及时、主动、统一、有效地提供信息服务的一个重要渠道。

  《联邦登记》的由来与发展

  1935年前,美国各行政机关及总统办公室都是通过各自的出版物分别公布它们的法规条例。但随着30年代政府文件的膨胀,尤其是机构法规的骤增,公众越来越难以判断可以在哪里找到某个行政法规,更无从了解它的颁布时间、修订或废除情况。为改变这种状况,国会于 1935年通过了《联邦登记法》,要求国家档案馆负责编辑和出版《联邦登记》日报,统一公布各联邦机构颁布的法规条例,所有的总统公告和行政令,以及总统认为具有普适性和法律效力的或国会要求公开的文件。此外,它还刊登会议通知、机构活动、政策陈述等信息。1946年《行政程序法》颁布实施后,《联邦登记》还必须提供所有正在制定中的法规条例的有关信息,公布法规草案及其说明。《行政程序法》还规定,未在《联邦登记》上发布的行政法规不得生效以及法规公布30天后才能生效。此后的 20年,美国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觉醒,要求参政、议政和分享更多政府信息的呼声日益高涨,《信息自由法》于 1966年应运而生,确立了联邦政府的文件和档案除某些法定豁免共享的信息外必须向所有人开放的原则。1974 年,国会对《信息自由法》进行了重要的修订补充,规定联邦政府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布本机构的职能、办事程序、组织条例、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建制情况及其受理信息咨询与查找的具体程序、方法和项目,并且要提供方便公众查阅的信息分类索引。

  在现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情况下,美国于1996年又颁布了关于电子信息自由的修正法案,对电子信息的检索、公开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以解决政府信息电子化和政府对信息请求反应迟缓给政府信息公开带来的问题。根据这个修正案,包括国家档案馆在内的各联邦机构有义务提供联机获取信息的系统,使公众能够利用电子邮件请求信息公开、公布和从因特网上检索信息。联邦登记办公室[3]随之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网站及其服务功能,《联邦登记》也开始以印刷版和网络版两种形式出版。

  《联邦登记》的内容与效用

  《联邦登记》日报主要公布四大类联邦政府信息:(1)总统文件。包括行政令和总统公告,具有普适性和法律效力的公告以及国会要求公开的文件;(2)联邦机构的法规条例。包括政策陈述和条规解释、实施和程序说明;(3)联邦条例草案。包括立法申请和其他预案,就草案发表意见的渠道;(4)通知。提供政府机构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信息,如听证会的日期和议程、补助金发放或拨款申请事项等。

  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信息具有这样的效力:提供一份文件的官方说明,它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它的颁发和生效日期;明确某行政机关由国会赋予的法定权力;给予文件证据地位,它们可被法院接受,确立《联邦登记》文本为原始签署文件的真实复制件;说明将何时和怎样修订《联邦法规汇编》。

  《联邦登记》日报,可以使公众便捷地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了解政府的动向与作为,监督和评议政府的活动。如:联邦政府的日常工作情况,受某个联邦机构条例制约的业务,如何参加公共听证会,如何申请补助,政府在环境、医疗保健、财政服务、出口、教育或其他重要的公共政策与举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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