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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坦白从宽政策法律化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坦白从宽,历来是我们党和国家所坚持实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对我国建国以来几十年的刑事司法活动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无论是我国1979年所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还是1996年所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所修订的刑法,虽然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坦白从宽这一刑事政策的精神,但均没有将之法条化,使之成为司法活动中必须遵循和可以具体操作的一项原则。如果说1979年我国刑事法典的制定尚囿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法治环境的话,那么1996年和1997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继修订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发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变化,特别是保护人权、罪刑法定等原则已纳入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在这一崭新的社会经济与法治背景下,仍未能将坦白从宽政策法律化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一个遗憾。其流弊反映到刑事司法实践中,使具体办案人员对是否遵循坦白从宽这一重要刑事政策无法可依,往往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坦白而获得从宽的机会被忽视。尽管我们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不遗余力地强调坦白从宽原则,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拒供或者翻供的现象却日趋严重,在他们中间广为流传着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们犯罪以后对自己罪行的认识的真实心理。

  坦白从宽作为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其丰富的法律内涵,而将之法律化,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也是顺应当今世界刑事理论发展趋势的。

  一、坦白从宽政策的历史渊源和法律内涵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司法活动中长期实施的一项刑事政策。这一刑事政策产生于革命政权发展到一定规模,内部反革命分子和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等敌对势力猖獗的时期。但形成比较系统的刑事政策则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1956年1月31日,董必武同志在全国政协第二届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问题的报告》中指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这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同年9月19日的中央二大第二次会议上,罗瑞卿同志在所作的《我国肃清反革命的主要情况与若干经验》的发言中也指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就是首恶必办,协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198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84]高检发[研]2号)中也指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在这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仍要坚持按照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现,区别对待……”应该说,坦白从宽政策的制定和实行对于巩固我国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无疑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诚然,由于这一刑事政策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难免带有强烈的阶级斗争色彩,在社会生产关系已经发生重大变革的今天,其中的某些内容虽然已不符合当今刑事法治的要求,但坦白从宽的政策思想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并愈来愈显示出其强大的理论光芒。

  从哲学上讲,坦白属于犯罪分子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范畴,是一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现象;从刑法理论上讲,坦白属于犯罪分子犯罪后的犯罪情节,是影响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坦白与刑法典中所规定的自首相对而言,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审判的行为。广义的坦白则包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或者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司法裁判的行为,自首是坦白的形式之一,是坦白的最高形式。“坦白从宽”中的坦白,是指广义的坦白。其概念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坦白是犯罪后的一种行为。刑事法律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如何追诉的法律,它所规定的各项制度都是针对犯罪行为而设的,都只适用于犯罪。犯罪是坦白的前提,无犯罪就无所谓坦白。犯罪以后的坦白,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犯罪未遂和既遂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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