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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金融风波的法律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四)证券管理法。在西方国家的法律里,证券(Security)一词是一个相当广泛的概念。我们这里要探讨的是金融交易中的证券,就是指可融通的股票(Stock)与债券(bond)。

  证券包括债眷和股票,在一级或初级市场上发行,在二级成次级市场上买卖流通,证券或股票交易所便是二级市场。近若干年来,又发展了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交易,形成三级、四级市场。由于股票买卖具有了很大的投机性,股票所代表的是对一个公司的所有权,因此,人们都倾向于保存股票。而债券代表的是债权,债权所冒的风险很大,投机性很小。所以证券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大部分是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只占一部分,发达国家由于它们的证券市场发展较早,管理经验比较丰富,已有了一整套的证券管理法。如美国的证券法分为联邦证券法与州证券法。联邦证券法中最主要的有199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近年来又制定了一些法规,如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1970年的《证券投资保护法》,1985年修改的《统一证券法》,但这些法规中仍以1933年与1934年法为主,足见他们对证券市场管理经验的成熟。80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开放了证券市场,先只是制订了一些地方法规。近年来才制订一些全国性的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上市的特别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应该说,我国关于证券管理的法规已逐步完备起来了。但面对金融风波,对证券市场依法进行管理更应进一步加强,制订一部永久性的法规,应该早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积累我国自己的经验当然重要,但也不能经验主义。要知道经济和金融的客观规律是没有什么“阶级性”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证券法》,只要符合经济和金融的客观规律,就要大胆引进,从而提高我国的经济和金融立法的水平和效率。

  除此以外,在房地产市场和期货市场方面,也都是金融投机的热点。这些方面我国也已有一些法律和法规,可以依法进行管理。随着实践经验的充实,加上借鉴他国的经验,这些法律法规也应进一步完善和修正。

  (作者名字不详,单位:交通银行苏州分行法律顾问处)

  说明:*本文引自《法学杂志》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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