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律师与法官:不同与相同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ァ奥墒τ敕ü俨煌?”,这似乎不是问题,律师与法官当然不同。因此,本文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否有些“弱智”。律师与法官有很多不同:性质不同、资格的取得方式不同、职业不同、服装不同、收入方式不同、工作方式不同等等。但本文所要谈到的律师与法官的不同,不是指或仅指的上述这些不同,而是要探究在诉讼中,律师与法官在对待具体案件时,在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法律认知方面,以及在各自的法律工作中,职业道德要求方面有何不同。“律师与法官相同”,则是要论及两者的共性,以及人们应当如何从这一共性视点来对待律师和法官。

  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工作者,当然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和审判活动。从总体来看,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一般都受过一定程度的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所接受的法律知识也大体上是一致的。无论律师,还是法官在对待某一具体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时,其认识也是基本上一致的。但律师和法官之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着差异。律师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他们的思维方式有所不同,对案件的认识也就有所不同。这种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律师与法官各自的社会角色不同。律师是“民间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我国,法官甚至还具有“官方”特色,在某些情况实际上是“政府的”法官。因为法官与政府权力和政治权力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在日本,法官被认为是“官方的”法曹。律师则是“民间的法曹”。

  在诉讼中,法官的主要工作就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法官在诉讼中,无论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中,都应当处于绝对中立的地位,超脱于公诉人和被告人,超脱于原告和被告。律师则不一样。律师在诉讼代理活动中,总是为其中一方的利益进行诉讼代理。尤其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要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要么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这就决定了律师总是以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着诉讼代理活动。当事人所期望的利益最大化,也就决定了律师也必须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来实现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当然这种追求必须是在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范围内。律师必须在最大的限度内争取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权利,在最小的范围或最小的程度上,让被代理人承受责任和界定义务。

  基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尤其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这种特殊角色,因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会从尽可能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的规定。我们知道,法律无论它规定得多么详细也不可能将社会上的万千现象加以具体规定,总会给人们以解释的空间和余地。而且法律作为一种规定或表述,总会因解释不同而有所不同。尽管不是对每一个条文都可以作出完全不同的解释,但对每一个条文规定的解释往往因为人们的认识角度不同而存在着差异。作为当事人代理人律师也就必然要利用法律的解释空间,最大限度地为被代理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因为律师作为代理人时,只能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这就决定了律师在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时,仅仅是从被代理人的角度,也只能从被代理人的角度来思考如何为自己的被代理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因此,他的视角是单一的和单向度的。

  而作为法官,他们是超越当事人双方的,是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来审视整个案件事实,从超越当事人各自的利益的立场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因此,他的思维与律师的思维方式有所不同。法官的理念是根据秉件的事实情况,正确的适用法律。这样必然会全盘地来考虑整个案件的情况,包括原、被告当事人之间的衡平,而不会从一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考量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当中法官将会充分考虑公诉人和被告人双方的陈词。在许多情况下,法官甚至会将一个特定的具体案件置于整个社会的宏观背景之下,来考虑案件的处理,适用法律。当法律的规定存在自由解释空间时,法官的解释将是基于一种衡平和中立的解释,与律师尽可能最大化地争取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是有所不同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