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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的下线和上线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见义勇为”与“见死不救”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热点。由此引起人们对法律与道德深层次关系的思考:见义勇为和见死不救的行为,仅仅是道德问题,还是应列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法律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二者的区别固然很多,但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法律由国家所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而道德则主要由社会所形成,主要由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或相互监督遵守。

  法律与道德的调整作用并非不分主次,调整范围也不是平分秋色,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道德的调整作用和范围均大于法律的调整作用和范围。而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各种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对核心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加以调整;因此,法律的作用开始大于道德的作用,法律的调整范围也开始取代一部分道德的调整范围。

  关于法律与道德调整范围的边界,过去我们一般认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即法律是道德的下线。这就是说,当一种行为侵犯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仅靠道德约束和谴责已不足以制止时,就需要将该道德规范确认为法律规范,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予以实施。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诚实信用道德规范已不能有效遏制信用严重滑坡时,就需要将诚实信用确认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并通过对欺诈行为进行制裁来保证该法律原则的实施;而当民事制裁已不能有效制止欺诈时,就需要运用刑罚手段来打击诈骗犯罪。

  但是,法律的下线仅仅是就法律的制裁功能而言的。法律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功能:激励。这就涉及到法律的上线问题。即当对一种行为的赞赏或奖励,仅靠道德评价或社会评价已不足以支持时,就需要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予以支持。最近北京市和四川省分别制定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就是在这方面所做的有益尝试和努力。

  长期以来,我们对法律的激励功能重视不够,没有适时地将奖励性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由此导致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法律容易给人以冷面孔,容易使人误解为法律纯粹是专政工具或制裁手段,而忽视法律的正面引导作用和奖励作用,忽视其温情的一面;于是有人感叹:“法律,要说爱你不容易”-当然,这主要是就法律的权威不够而言的。二是当道德不足以支持或保护某种高尚的或进步的行为时,这种行为就会滑坡,就会减少,乃至趋向消失。

  法律的奖励规范是从正面支持与保护社会的进步行为和高尚行为;而法律的制裁规范则是通过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从反面来支持与保护社会的进步行为和高尚行为;二者异曲同工,缺一不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比较重视后一方面的作用。如新《合同法》将原先大量违反经济道德的行为确认为违反合同法的行为,新《刑法》将原先大量的民事违法行为规定为经济犯罪行为。但是,有些问题仅靠法律的制裁功能可能难以解决,如“见死不救”问题,在我国今天道德严重滑坡的情况下越来越严重和突出,于是有人建议将“见死不救”规定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以大力加以矫正。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当你独自一人夜晚开车时,你如何辨别躺在公路上的人是受害者,还是骗子、托子、甚至抢劫犯?在今天有人屡屡利用人们的同情心、爱心来行骗、犯罪时,能否制定一部法律、法规既惩治“见死不救”的行为,又避免被骗子、托子所利用?进而言之,何谓“见死不救”的行为,将不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非警察)的“见死不救”行为规定为违法乃至犯罪是合适和公平,法律是否过度侵入了道德的领地?既然这些问题难以解决,那么首先运用法律的激励功能来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者,无疑是从正面弘扬社会正气、遏制歪风邪气的明智选择和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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