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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代表选举制度改革初探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选举制度是代议制民主中保障权利和制约权力的一项核心内容。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代表选举制度直接关系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政本质的实现程度,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产生是否具备合法性和正义性的基础。近年来,对我国现行的或惯行的代表选举制度发起挑战的不仅仅是“深圳独立候选人现象”的出现以及“姚立法”们的当选、“姚秀荣”们的落选,更大的疑问来自选举结果本身。如果对去冬今春中南某省当选的700多名省人大代表在其主要社会身份上进行不完全确认,我们会惊讶的发现另外一个层面的数据:具有厂长、总经理、董事长等国企、民企负责人头衔的215名,占28%;副处级(副团职)以上领导干部428名,占56%;真正在生产第一线的119人,仅占16%,这其中又有近80%是乡镇、学校、医院、村支两委负责人。同时,男性613名,占81%;中共党员558名,占73%。从某种意义上来分析,人大代表这一职务的分配已经呈现出向“实权资源”、“资本资源”、“精英资源”集中的趋势;相对弱势阶层正从角逐中渐渐淡出,他们的利益诉求和反映渠道可能变得越来越窄。从制度设计和运作本身进行考察,尝试找到症结所在,从而力图还原“人大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是必须的,也是可以预期的出路。

  硬性规定代表结构、比例不合时宜

  在我国几十年的选举实践中,一直注重代表的结构和比例:即从总体上对某一级人大代表在政治面貌、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社会身份等方面进行比例确定、名额分配、选区落实等一系列结构性制度安排。其根本的实施理由是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具有广泛性和优越性。但是,这种硬性要求按选举单位分配代表类型进行推荐、提名、选举的制度,在实施操作中已经表现出诸多局限。一是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分配的原则有较大的随意性,实际上限制了投票者行使民主权利的自主性,也间接剥夺了其他公民的被选举权。同时不可避免地导致把代表作为荣誉职务来安排,人大代表的社会角色与人大代表本质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很突出,人代会因此可能成为“劳模会”。二是提名权与投票权严重相分离,最终容易导致代表选举流于形式。按照这样一套“既定原则”进行的选举不仅难于保证尽可能将最有参政热情和能力、最能维护选民利益的人选举出来,反而可能选出一大批看似具有代表性实际上难于履职的“政治陪衬”。因而,在各级代表大会中,真正掌握发言权和左右局面的,往往是那些“领导干部代表”,按照各种代表构成选举出来的代表则极有可能成为忠实听众与“附议者”,人代会可能变成“干代会”。三是强势力量幕后加入代表角色的角逐,导致“第一线代表”的构成被变相侵蚀。如乡镇领导干部成为了“农民代表”、厂长经理成为“工人代表”,科局长成为“知识分子代表”;有时一个大学女教授代表,在进行数据统计时,她必须身兼无党派(或民主党派)、知识分子、女性、少数民族等多重身份。这样,选举的技术安排掠夺了选举的价值追求,表象上的广泛性掩盖了实质上的狭窄性。

  基于以上判断,笔者认为,改进代表选举的名额分配推荐办法,是完善我国选举制度度首要之举,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1)对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切实划分比例,限定席数。(2)改进提名程序。可以先安排适当时间让代表酝酿提名候选人,而后由大会主席团将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名单一并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在此基础上进行预选或正式选举。(3)改进代表提名办法,将代表联合提名改为代表团提名。

  引入竞争机制成为必然

  物竞天择,优胜劣汰,这是事物发展、人类社会进程的客观规律。关于“竞争机制”,我们应该作出与时俱进的理性判断:一是有序竞争并不是资本主义民主独有的法宝;二是有序竞争并不一定导致“金钱民主”和“阶层垄断”。一般而言,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的政治制度,通过带有竞争机制的选举制度来包容竞争性很强的权益角逐是一种必然趋势,否则,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就会失去对应和平衡。诚然,任何政治意义上的竞争对于执政党来说的确构成压力,但是,如果“党管原则”能够通过人大代表的合理竞争方式得以夯实,那么执政党的民意基础无疑变得更加厚重,并不会导致“治理失控”。实质上,我国代表选举制度中关于“差额选举”的规定,已经从法理和操作层面上给竞争机制的引入预设了必要的空间,我们需要引导的就是建立在公正、公开、民主基础上的竞争。因此,引入竞争机制不是制度上的禁区,关键在于我们要善于正确运用,对竞争可能出现的弊端,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和民主法制教育加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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