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 德国教授Burkhard Hess在中国讲授德国民事诉讼法时,对由于术语翻译所造成的概念和制度混淆也颇感苦恼,好在这位比较法出身的学者精通英文和美国诉讼法,为了让中国学者将类似于中国简易程序的德国的简易程序(summery procedure,仅在商事案件中适用)与美国的summery judgment 区分开来,于是将德国的简易程序称为simple procedure.也许这样的变通对于我们理解德国、中国、美国制度中被译为同一名称的不同制度有所帮助。在中文翻译中陌生概念“即决判决”也有助于对这一概念内涵的探究。关于法律术语的翻译方法问题请参见拙文:《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载于《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转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5期。
[2] 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2条规定,初审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除非有明显错误,都不应被撤销。即使上诉法院因明显错误撤销初审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也无权直接对事实问题作出裁判。唯一的处理办法是将案件发回重审,由初审法官对事实问题进行重新审理和判决。这种职能分工除有利于发挥上诉法院在法律问题上的审查功能之外,对于二审法官的权力也构成有效的程序控制。
[3] 参见本书蒯诉美国航空公司案点评:《诉讼费用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4] 同一小组的法官互有参加其他法官开庭的义务。如果某法官在另一法官承办的案件开庭时因故或借故不出庭,使自己的同事不能按法定人数如期完成开庭任务,这种被认为“不合作”的行为将会招致同样的不合作。所以,法官们宁可在法庭上打盹、写自己所承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藉此机会调整一下自己疲惫不堪的精神,也不会去得罪同事。至于“合议”,除了开庭休庭的那一次合议有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是三人之间的讨论之外,其余的合议庭笔录许多都是为了逃避执法大检查而由书记员写好后请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要么在案件审结后补议补记。循规蹈矩的法官按照法定的合议制审结整个案件,往往在案件已经达到审结的程度时因为无法凑齐合议庭而不能不将结案时间延期。在法官出差频率较高的边远法院情况更是如此。
[5]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chinalawinfo.com/…/details.asp?lid=145.00-10-5.
[6] 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规定:各类案件有了“死期限”》。北大法律信息网(同上)。
傅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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