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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与继受法的双重变奏--兼谈现代日本(4)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11]参见日法法学会编《日本与法国的契约观》(日文版),第12页等。

  [12]参见注5,第25页。

  [13]日本的一种社会规范。义理指正义与理性,即传统文化中的做人之道,或“面子”;人情则意味着人类的情感。

  [14]野田良之:《远东的法观念》,载中国人民大学法理教研室译《法律观念的比较研究》,第354页。

  [15]同注14.

  [16]关于日本人的契约观可参见川岛武宜《日本人的法意识》、日法法学会编《日本与法国的契约观》、柴田兴藏《法的原则与现实》等。

  [17]参见柴田兴藏:《法的原则与现实》(日文版)。

  [18]转引自注14书。

  [19]参见田中英夫:《实在法入门》(日文版)第59页。

  [20]参见注5书。另外,大木雅夫先生最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座谈时也曾谈到这一点。

  [21]大致相当于我国的“各打五十大板”。“喧哗”中文意为吵架。参见(日)广辞源(第二版)第702页及《日本法律思想的特质》(日本版)第49页。

  [22]《国体的本义》(日文版)第55页以后。

  [23]参见佐佐木吉男:《民事调停研究》(日文版)第121页。

  [24]引自《调停读本》前言。该前言由当时任日本调停联合会会长的沟口喜方撰写。

  [25]日本调停联合会编:《调停委员必携》(日文版)第36页。

  [26]见神岛二郎等著:《日本人与法》(日文版)第55页。

  [27]参见注2书第203页。

  [28]以上引自《日本东亚比较研究》(日文版),1987年第1期、1988年第3期。

  中国政法大学·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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