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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英雄血该不该白流——为“全国优秀人民(3)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自古以来,我国的立法主旨在于止讼,在于教化民众。立法者的原意也是想使法律顺应民意,尽合人情。但由于司法者才智不同,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所审理的大致相同类型的案件所得出的判决结果也就大不相同。所以我国历史上就有了一些法官明断的记载,就有了一些善解法意、尽服民心的判例。

  西汉时,沛县有一富翁病重,妻子已亡,膝下有一女一子。女儿不贤,儿子尚小,富翁担心自己死后女儿为争家产加害幼儿,就立下遗嘱:将全部家产付与女儿,只留下一把宝剑与儿子,约定待儿子15岁时再将宝剑交给他。若干年后,儿子长到15岁,女儿却不执行父亲遗嘱,不把宝剑传给他。儿子为此诉到郡,郡守何武看过富翁手写遗书后说,富翁的女儿强梁,女婿又贪,富翁怕幼儿被害,才把财产寄存在女儿处,此剑是作为决断之解,限期15年。富翁断定女儿不会还此宝剑,儿子肯定会告官,他希望审理本案的官能辩明是非,体察他的良苦用心。故何武将全部家产判归儿子所有。注2当然,这种判例在我国目前普遍实施成文法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再出现的,但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度里并不鲜见。

  当然,优秀的判例需要贤明的法官去创造,只有贤明的法官才能将法意与人情圆融的天衣无缝,才能让犯罪者服法,让旁观者称赞,寓教化于法律之中。

  在中世纪前出现在欧洲的一些《忏悔书》里有这样的内容:审判他人者……审判他自己,让他因此认识自我,并在他所见之于犯他人罪孽中洗涤他自己……因为就所有人都犯有罪是自明之理这一点而言,没有人清白无罪……,因此,倘若被告所犯的罪原是可宽恕的罪,那么判其有罪的法官即犯有罪过。注3它要求法官在判案时设身处地,自已先扮演被告的角色,权衡一下这事放在自己身上又当如何,如果放在自己身上还有谅可原的话,就应该去宽恕别人。

  笔者不是法官,所以就没有法官的超脱-这里所说的超脱可能是理论上的,因为事实上我们的法官也不比笔者超脱多少-但笔者以为,就闪步轩所处的位置,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来说,三十年来立了那么多功,仅受贿十多万元,以其功冲抵其部分过并不是不可以的。就民间人士分析说,按闪步轩的行政级别以及所掌握的权力和所受贿的数额综合起来评估,闪步轩还算是百里挑一的好干部。若换上笔者爬到闪步轩的那个位置上,笔者绝不敢说比闪步轩受贿得少。

  笔者认为,对闪步轩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大幅度的减轻处罚,才能让闪步轩服判,才能让知悉详情的公众觉得合乎情理,才能让那些曾经为祖国为人民立下功劳,现在仍孜孜不倦地为祖国为人民立功的功臣们不致太寒心,才能实现立法者惩恶扬善的立法原意,才能达到法意与人情的完美统一。毕竟,曾经的英雄血不能也不应该白流!

  注释:

  注1,详见《中外期刊文萃》2004年第22期《两万元葬送廉政父亲一世清名》。

  注2,详见宋·郑克《折狱龟鉴》卷八。

  注3,详见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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